“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法制办关于公布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法规审查工作的质量,现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等特点,影响面、波及面比较大,不同于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电力安全事故在应急处置、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有必要专门制定电力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电监会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送审稿后,我们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研究机构和电力企业的意见,会同电监会对送审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征求意见稿将电力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对每一等级事故的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主要依据事故所造成的不同等级电网的减供负荷比例、电网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的比例、城市居民用户停电数比例、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占所接入电网负荷的比例等因素确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关于事故报告。
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事故报告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程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是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时减供负荷或减少出力数值、停运发电机组数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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