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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

  2008-12-26 10:23: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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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记者苏琳报道: 民建中央专题调研组日前就“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对北京、河北、山西煤炭和电力的价格形成机制情况进行调研后,提出了“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的建议。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能源(煤、电)价格逐步建立了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主与市场调节为辅相结合的形成机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急剧变化和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价格动荡的情况下,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与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存在着不相适应的矛盾。为此,民建中央成立专题调研组,就“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到北京、河北和山西,重点对煤炭和电力的价格形成机制情况进行了调研,在中国国电、神华(国华电力公司)、大唐国际(云岗热电公司)、同煤集团、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等能源生产和经销企业做了典型调查,走访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山西省发改委、物价局、太原电监办等各级政府部门,在综合4份调研分报告的基础上完成了调研总报告,并就“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创新”提出如下建议。

    (一)着力推进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

    坚持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建立弹性良好、竞争充分与监管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全面推进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不仅要改革能源成品的终端定价机制,还应对能源资源开发、加工、运输、贸易和物流等相关行业进行配套改革,掌握主动,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尽快实现国际国内能源(煤、电)价格的有效融合。消除上下游能源(煤、电)价格倒逼实体经济的现象。完善能源资源税的征收制度,规范资源性企业缴纳预提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规费的征收与使用,推动增值税、消费税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高科技产业倾斜。

    (二)建立健全能源成本核算机制。

    1、建立健全煤炭生产的全成本核算机制。要充分认识全成本核算的重要性,积极推进煤炭全成本核算:一是科学界定成本费用范围,确定各种费用的开支渠道,实行全口径成本核算;二是制定合理的成本项目提取标准。依据当地生存发展环境、企业承受能力、资源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成本提取标准;三是强制执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要科学制定煤炭行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强制严格执行;四是科学制定煤炭资源税和矿权价款,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税率,使之与销售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比例水平,并全面实行能源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开采权交易的“招、拍、挂”比率和价款缴纳率,保证国家能源资源的收益。

    2、建立健全电力成本和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加强对电力成本与利润在电力系统各环节的合理分配,逐步挤压电价中的虚成本:一是继续鼓励电力系统中主业与辅业的分离。科学界定主业的经营范围,明确辅业必须实行成本和利润的独立核算,主业与辅业之间规范运营;二是科学界定电力系统各环节的合理成本水平。要认真调查研究目前我国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等各环节的真实成本,科学界定其合理成本范围和科目,定期发布电力行业的指导成本水平,以规范电力企业的成本核算,使电力企业在公平、有序竞争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根据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民众的利益合理确定电力系统各环节的利润水平。根据成本构成及实际水平,充分考虑投资来源和成本回收的特点,确定合理的利润水平;四是建立电力系统成本与利润的调配机制。探索利润在各环节的动态科学分配,建立成本与利润的均衡调配机制,使各电力企业的成本与利润科学、合理地分配。

    (三)建立健全能源供给成本公开与监管制度。

    1、加大《反垄断法》在能源、资源行业的实施力度。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电力行业的发展与管理,应按《反垄断法》,杜绝垄断行为:一是处理好用户用电权的选择问题。供电方与用户之间应进行充分的协商,签订公平、公正、合理的供需合同,杜绝随意行为;二是处理好电价类别划分的问题。科学地简化电价类别划分目录,明确电价类别的含义,避免电价类别之间交叉现象,杜绝电价认定中的随意性、恶意惩罚行为和以权谋私现象;三是规范使用行政权力,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对上网资质的认定、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电力用户用电检查等行政行为,实行按供需合同(供电合同)依法履行电力供给的责任,并建立用户投诉机制,确保用户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检查。

    2、健全能源供给成本监管体制。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家电监会对电力价格的全程监管职责。进一步宣传好电监会与发改委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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