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多家电力单位列入停止执行合并纳税政策企业集团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08年实行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名单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1 中国五矿集团
2 中艺进出口集团
3 中粮集团
4 中纺集团
5 中化集团
6 中国外运集团
7 中国通用集团
8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10 南京汽车集团
11 东风汽车集团
12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13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
1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5 西电集团
16 华能集团
17 葛洲坝集团
1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 中国大唐电力集团公司
22 南方电网公司
23 吉林农电有限公司
24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
25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
26 万向集团
27 民用航空总局
28 中国航空集团
29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3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2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4 海航集团
35 中国海运集团
36 中远集团
37 长航集团
38 武钢集团
39 攀钢集团
40 鞍钢集团
41 首钢总公司
42 太原钢铁集团
43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4 广东佛陶集团
45 铁道部(含广铁集团)
46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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