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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详解操作的细节 电企职工持股清退破冰

  2008-11-06 08:34:08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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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持续多年的清退电力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近来开始了它的破冰行动,而一个月前出台的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虽然对于规范目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不过,部分企业特别是科研院所大多还在采取观望的态度。

  “操作细节不明确,主管单位认识不到位”是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

  近日,十多家国有企业齐聚北京,就国资委10月8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交流。国资委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就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破冰和观望

  10月初,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尤其是管理层持股参与企业改制和投资的文件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在经过四个月的征求意见后正式公布。

  上海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表示,电力企业和科研院所将是该《意见》出台后受到影响最大的两类企业。对电力企业是要对职工持股进行规范和制约,对科研院所更多的则是通过职工持股进行鼓励。

  电监会一官员表示,尽管早在3月19日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并规定这项工作将在一年内完成,不过企业真正开始行动却是在现在。

  “执行难,是该《意见》下发后业界的普遍反应。”上述知情人士说。

  一位业内人士称,文件出台后,绝大多数企业都在观望,小部分在执行的企业也是绕着弯子在执行。当时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明确中高层退股后谁接收的问题,前期的执行存在暗箱操作。

  9月1日,贵州金元集团董事长向德洪正式被“双规”。虽然其被“双规”的原因保密,但诸多业内人士均推测,他出事可能与 “金元作为电力职工持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关。

  随即的第二天,贵州金元集团的退股工作开始展开。

  祝波善认为金元事件对电力企业职工退股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个事情发生后,很多企业的观望的情绪不再继续了,法不责众的心态也发生了改变。”

  持续多年的电力企业职工退股开始了破冰之旅。

  “由于电力行业是职工持股最为普遍的行业,如果电力行业职工持股的情况不能得到规范,全国范围内的规范很难展开。”业内一位专家介绍。

  月初出台的《意见》,首次就所有国有企业在职工持股的问题上,明确了国资委允许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

  周放生将其形象的解读为 “控大放小禁关联”,就是指控制管理层、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的比例,鼓励职工持股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企业改制;鼓励科技型企业技术管理骨干持股,禁止国有企业职工向关联企业投资持股。

  尽管此次出台的《意见》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比过去放的更宽,但是目前此类企业大部分还持有观望态度。

  北京建筑设计院的傅强表示,目前对具体的操作方法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这是造成观望情绪的原因之一。

  同时,祝波善也表示:“中央的科研院所基本上都是二级企业,这项政策能否推进主要取决于集团是否有动力来做这个事情。

  他在交流过程中还发现,地方的国资对这个政策的理解也有一些偏差。“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个控制的文件,没有清楚的认识到其中的鼓励意义。”

  明确操作难点 突出鼓励意义

  近日,在十多家国有电力企业和科研院参加的关于国资委10月8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交流座谈会上。国资委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解答了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

  周放生表示,最终公布的《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体内容没变,但是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比过去放的更宽。

  他解释说,对于科研院所,原来文件中规定母公司的员工和管理层不得持有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当时开了一个很小的口子,如果是子公司的总经理升任到母公司,同时对子公司的技术上又有很重要的作用,可以继续持有股权。

  而在此次正式公布的文件中,“这个口子放的更开了。”周放生表示。

  根据《意见》,只要是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母公司的科技人员与某个下属的子公司的发展有技术上的关联度,就可以持股。“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其他管理人员不适用这个规定,否则容易造成身在曹营心在汉,造成利益输送、利益转移,导致各种不规范的行为。”他说。

  不少参会代表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企业进行改革改制的方向给了很好的指引,但是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根据 《意见》,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薪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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