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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答记者问

  2008-07-18 08:38:06    来源:新华社、中央政府门户网站、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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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6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部分部门的“三定”规定。近日,中央编办负责人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有关问题回答了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指的是什么?

    答: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是国务院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问: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有哪些意义?

    答: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中心环节,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通过制定“三定”规定,全面梳理、集中解决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把改革的基本要求落到实处,使政府转变职能取得明显进展,理顺关系取得明显突破,部门责任得到明显强化,机构编制得到有效控制。这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问: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是如何形成的?

    答:这次“三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三定”工作大体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三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第二阶段是各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多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第三阶段是中央编办对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认真研究审核,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业务相关情况确定,一般都征求了20个以上部门的意见,最多的征求了50多个部门的意见。第四阶段是充分协商,着力协调解决职责分工问题。各方面基本达成一致后,按程序分别报请国务院各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最后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总的看,各部门的“三定”规定,都是经过部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沟通协商、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的,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符合各部门的实际。

    问: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主要把握哪些原则?

    答:这次“三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以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具体工作中,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全面推进职能转变,正确配置各部门职能。二是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三是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四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整合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确保“三定”后国务院行政编制总数不突破。

    问: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是如何落实转变职能要求的?

    答: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这次“三定”的核心。无论是对新组建或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都把落实职能转变的要求作为首要任务,在对现有职能进行逐一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把政府不该管的事项交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定清楚。按照“四个分开”的原则和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的要求,取消了一些微观管理、行政审批和评比表彰等事项,将可以由地方承担的事务交给地方政府,将一些技术性和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比如,明确发展改革委大力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缩小投资审批范围;明确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负责安排等。又如,明确财政部加快形成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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