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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将组织开展对央企信息化水平首次评价

  2008-07-18 08:40:47    来源:新华社、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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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布《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印发后,即将组织开展对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的首次评价。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以中央企业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建立特定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中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息化过程和信息化效果作出评价。

    据了解,评价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企业信息化现状,数据采集确保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评价结果将分A、B、C、D、E五个级别。在复评结束后,将形成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最终结果,包括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水平级别和评价报告。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评价,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

    据悉,第一次评价将在办法印发后组织实施。之后,每年度3月底前,国资委将评价年度的《数据采集表》发送各中央企业;4月底前,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将填写的《数据采集表》报国资委办公厅;6月底前,国资委组织完成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2008]11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特制定《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评价,更好地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以《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企业信息化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为依据,建立特定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中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息化过程和信息化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条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企业信息化现状,数据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第五条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以中央企业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级别。

    第六条 国资委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编制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报告。

    第二章 初 评

    第七条 初评是通过指标数据采集计算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确定初评结果。

    第八条 初评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指标权重两部分构成。指标包括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指标权重是指按照德尔菲法确定的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的权重。

    第九条 指标数据采集与指数计算方法。

    (一)按照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国资委编制《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并由中央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

    (二)指数计算方法。

    1.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使量纲不同的各类指标值转化为可以直接进行计算的数值。

    2.从具体的指标开始,逐项分层加权计算,形成要素级指数分值。

    3.对各要素指数分值进行加权合成,得出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I为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指数,n为信息化水平构成的要素个数, m表示信息化水平第i个构成要素的指标个数,P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项指标标准化后的值,W ij为第i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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