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抽查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比选公告
编号:TGT-SASAC/200803D
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2008年度财务抽查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委托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比选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负责比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择优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承担相关审计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项目标的
本次审计项目标的分为三类。
第一类,集团财务抽查审计项目共15个标的;
第二类,子企业财务抽查审计项目共4个标的;
第三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共6个标的。
二、审计项目比选程序
1.发售审计项目标的基本情况资料。
2.确定比选候选事务所。
候选事务所采取现场公开选取标的的方式,每个标的确定3家候选事务所进入专家比选评议程序。
3.组织专家比选评议。
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审计项目评标(比选)计分体系》,由专家对每个标的的候选事务所进行集中评议,确定中选事务所推荐名单。
三、标的基本情况资料的获取
1.时间:2008年6月20日13:00-15:50
2.地点:代理机构
3.标的基本情况资料售价人民币伍佰元,多购不限,售后不退。
4.事务所应凭以下资料获取标的基本情况资料:
(1)注册地在北京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承诺函》(附件一)原件(壹份),以及比选保证金。
(2)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交《承诺函》(附件一)原件或复印件(壹份),以及比选保证金。获取标的资料时仅提交《承诺函》复印件的,事务所应于比选候选现场签到时递交《承诺函》原件。
四、比选保证金
有意参加本次现场选取标的活动的事务所须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的比选保证金。未提交合格保证金的事务所不得参加现场选取。
1.当事务所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候选现场撤销已提交的《标的选取表》;
(2)取得候选事务所资格但未按规定参加比选;
(3)在相应标的中选后,由于事务所的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国资委签署《业务约定书》;
(4)扰乱本次比选工作秩序,或干扰组织工作致使工作进程延误的;
(5)在本次比选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2.保证金的提交。
(1)保证金的形式:现金
(2)提交地点:代理机构
(3)提交时间:2008年6月20日13:00-15:50
3.保证金的退还。
(1)未参加现场候选以及未获得任何标的候选资格的事务所,保证金将在现场候选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原额(不含利息)退还。
(2)未在相应标的中选的事务所,保证金将在比选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原额(不含利息)退还。
(3)中选事务所的保证金将在签署《业务约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原额(不含利息)退还。
五、事务所候选资格
1.集团与子企业财务抽查审计项目标的候选条件为:
(1)标的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亿元以上的,主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100名。
(2)最近两年连续承担某企业财务决算的主审事务所(含吸收合并事务所)或承担其业务量(按汇总资产量计算)超过20%以上的参审事务所,不得报名该企业的审计项目标的。
(3)根据中注协公布的事务所执业资格情况,无证券资格的事务所不得报名含上市公司的标的,无出具H股审计报告资格的事务所不得报名含H股上市公司的标的。
2.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标的候选条件为:
最近三年承担标的企业20%及以上的审计业务和或总部咨询业务的事务所(含吸收合并事务所),不得报名该审计项目标的。
3.每家事务所最多选取3个审计项目标的。对于集团财务抽查审计项目,一家事务所不得同时选取同一企业的主审和参审项目标的,亦不得同时选取同一企业的2个以上(含2个)参审项目标的。
4.本次比选不接受2家以上(含2家)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报名。
六、事务所候选规则与程序
1.候选签到。
(1)签到时间:2008年6月24日8:30-9:15
(2)签到地点:北京南粤苑宾馆报告厅
(3)签到需同时提交事务所法人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壹份)、授权书(附件二)原件(壹份)和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清晰复印件(壹份)、《配合国资委监事会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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