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启动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为了履行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2月28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当日,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有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方,共4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包括与谈判方相互开放的中央采购机构、省级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机构清单,以及这些机构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初步出价清单是申请方单方面提出的开放范围。
加入GPA谈判,是继加入WTO后,我国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新闻背景材料
《政府采购协议》(GPA)简介
一、GPA与WTO
(一)GPA的性质
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不是加入WTO时必须签署的协议),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只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二)GPA的演变
GPA是原关贸组织框架的一项诸边协议。关贸组织在成立之初,政府采购并非谈判内容。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是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政策手段,例如美国在1933年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必须购买美国产品。为了不与普遍施行的政策冲突,关贸组织刻意将政府采购排除在谈判范围之外。欧美等国家随着国内产业的成熟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为进一步开拓国外市场,解决国际贸易失衡问题,借助贸易自由化趋势,将谈判重点转向了非关税保护领域,占一个国家年度GDP的10-15%政府采购,是谈判的主攻方向。欧美国家经过艰苦谈判,在1979年形成了GPA,性质为诸边。经过多次修改后在1994年形成新的GPA。1995年关贸组织更名为WTO后,GPA也相应成为WTO框架下的一项协议,性质仍为诸边,由WTO成员自愿签署。
(三)GPA的成员和观察员
1979年政府采购协议只有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几个成员。2004年GPA也只有13个成员方,共2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发达国家为主。2004年后,随着欧盟两次东扩,12个东欧发展中国家以欧盟成员身份加入了GPA,GPA成员增至40个国家和地区。
GPA还有22个观察员,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组织等3个国际组织外,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GPA文本的主要内容
GPA文本主要是规定签署方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目标,约定签署方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核心是签署方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要给与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和产品以国民待遇,除GPA规定和签署双方另有约定外,签署方不得给予本国企业和产品特殊待遇。
GPA文本分为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由总则和24条条款构成。总则主要是明确成员方加入GPA应当实现的目标。条款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对适用范围、采购项目金额的估算方法、基本原则、原产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和采购活动中适用的技术规格,以及协议适用例外情况等作出规定。二是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规定,包括采购方式的定义,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审查要求,公开招标公告和应载明的信息,选择性招标的程序,等标期限,招标文本应载明的内容,投标、受标、开标和授予合同的有关规定,采购活动中的谈判要求,限制性招标的适用情形和相关要求,补偿交易的适用条件,透明度要求以及合同授予信息公告要求等。三是监督制约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向其他成员披露政府采购法律、采购活动的决定、年度采购统计等信息以及按要求提供落标人说明材料,处理投诉的要求,采购活动中争议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办法等。四是其他规定,包括GPA的机构及职责,加入、生效、修改、退出、文本保存等事项。
附录由开价清单(附录1)、发布采购信息和中标信息的刊物清单(附录2和3)、发布政府采购法律和政策的刊物清单(附录4)。
三、GPA谈判的核心内容
加入GPA谈判的核心内容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但GPA没有对政府采购作出明确定义,而是在附录1中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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