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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2007-12-21 09:05:07    来源: 
A- A+
电力18讯:    

    财    政    部

                         文 件

    国    资    委

    财企〔2007〕309号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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