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一件电力索赔案引发的思考
2007-08-30 14:13:15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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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案情
2001年7月22日,居住在A市的10岁学生王宇在放学回家途中,攀爬10千伏高压电杆玩耍时,被电击伤致右臂高位断离,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配制假肢辅助器具,以代偿部分功能。王宇的监护人于2003年5月6日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索赔,请求判令A市供电局(下称供电局)赔偿假肢费118万元。A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假肢证明》,预测认定其成年前假肢费用为25万元/具,结合成年后的假肢费共计118万元,遂判令被告供电局赔偿80%,计付945160元。被告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假肢费用严重过高为由上诉要求改判。甲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假肢费标准系国外产品价格,其后,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供电局赔偿原告触电事故损失30万元结案。
评析
这是一起相当典型的触电损害赔偿案例。案件诉讼过程中也一直在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触电纠纷是各供电局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受害人往往认为供电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供电局也往往因此被冠以“电老虎”的恶名。针对触电纠纷,200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出台《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触电纠纷的直接依据。其中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宇攀爬高压电杆,导致触电二级伤残。系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因此,A市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王宇自己攀爬行为导致了致害结果,所以其自己也要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因为王宇年方10岁,尚属于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足够的知识来了解判断攀爬高压电电线杆可能会有很大的危险。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王宇自身承担20%的责任,而A市供电局承担80%的责任。
确定了责任承担的比例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已经构成二级伤残,日常生活必须使用假肢,所以假肢的可预见费用可以作为赔偿的具体标准。那么何以一二审法院会对假肢费用的标准认定相差甚远呢?主要在于假肢使用标准的选择。一审法院采用的是A市假肢站出具的专业证明,证明中确定的假肢费系法国产假肢价格。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四条规定:残疾用具费必须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一审法院依据法国产假肢费作出的赔偿标准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这之间的差价巨大。如果不认真调查取证,供电局的损失将比最后的调解数额高出三倍以上。
从此案中,各地供电局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注意对高压电设施的检修维护,同时加大对所在社区各类人群尤其是中小学生高压电危险性质的普及教育,减少事故发生几率;二是纠纷发生后,要认真取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尽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赵文艳)
2001年7月22日,居住在A市的10岁学生王宇在放学回家途中,攀爬10千伏高压电杆玩耍时,被电击伤致右臂高位断离,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配制假肢辅助器具,以代偿部分功能。王宇的监护人于2003年5月6日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索赔,请求判令A市供电局(下称供电局)赔偿假肢费118万元。A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假肢证明》,预测认定其成年前假肢费用为25万元/具,结合成年后的假肢费共计118万元,遂判令被告供电局赔偿80%,计付945160元。被告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假肢费用严重过高为由上诉要求改判。甲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假肢费标准系国外产品价格,其后,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供电局赔偿原告触电事故损失30万元结案。
评析
这是一起相当典型的触电损害赔偿案例。案件诉讼过程中也一直在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触电纠纷是各供电局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受害人往往认为供电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供电局也往往因此被冠以“电老虎”的恶名。针对触电纠纷,200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出台《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触电纠纷的直接依据。其中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宇攀爬高压电杆,导致触电二级伤残。系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因此,A市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王宇自己攀爬行为导致了致害结果,所以其自己也要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因为王宇年方10岁,尚属于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足够的知识来了解判断攀爬高压电电线杆可能会有很大的危险。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王宇自身承担20%的责任,而A市供电局承担80%的责任。
确定了责任承担的比例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已经构成二级伤残,日常生活必须使用假肢,所以假肢的可预见费用可以作为赔偿的具体标准。那么何以一二审法院会对假肢费用的标准认定相差甚远呢?主要在于假肢使用标准的选择。一审法院采用的是A市假肢站出具的专业证明,证明中确定的假肢费系法国产假肢价格。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四条规定:残疾用具费必须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一审法院依据法国产假肢费作出的赔偿标准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这之间的差价巨大。如果不认真调查取证,供电局的损失将比最后的调解数额高出三倍以上。
从此案中,各地供电局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注意对高压电设施的检修维护,同时加大对所在社区各类人群尤其是中小学生高压电危险性质的普及教育,减少事故发生几率;二是纠纷发生后,要认真取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尽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赵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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