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
2007-08-15 08:32:3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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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8月7日,国家减灾委在北京中南海召开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减灾委员会主任回良玉主持召开会议,进一步安排部署防灾抗灾救灾减灾工作。 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摄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着眼于提高国家综合减灾能力,针对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灾害风险管理、城乡社区减灾、减灾科技支撑和科普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新华社14日受权播发《规划》全文。
《规划》明确了国家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发展目标。一是自然灾害(未发生巨灾)造成的年均死亡人数比“十五”期间明显下降,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灾易灾的市(地)、县(市、区)建立减灾综合协调机制。三是基本建成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灾情监测、预警、评估和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四是灾害发生24小时之内,保障灾民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救援、临时住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五是灾害损毁民房恢复重建普遍达到规定的设防水平;在多灾易灾的城镇和城乡社区普遍建立避难场所。六是创建100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85%的城乡社区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95%以上城乡社区有1名灾害信息员,公众减灾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
针对减灾工作实际,为提高国家综合减灾能力,《规划》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努力完成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和信息管理能力,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能力,自然灾害综合防范防御能力,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巨灾综合应对能力,城乡社区减灾能力,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和减灾科普宣传教育能力等方面的建设任务。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国家综合减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规划》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自《规划》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停止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着眼于提高国家综合减灾能力,针对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灾害风险管理、城乡社区减灾、减灾科技支撑和科普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新华社14日受权播发《规划》全文。
《规划》明确了国家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发展目标。一是自然灾害(未发生巨灾)造成的年均死亡人数比“十五”期间明显下降,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灾易灾的市(地)、县(市、区)建立减灾综合协调机制。三是基本建成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灾情监测、预警、评估和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四是灾害发生24小时之内,保障灾民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救援、临时住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五是灾害损毁民房恢复重建普遍达到规定的设防水平;在多灾易灾的城镇和城乡社区普遍建立避难场所。六是创建100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85%的城乡社区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95%以上城乡社区有1名灾害信息员,公众减灾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
针对减灾工作实际,为提高国家综合减灾能力,《规划》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努力完成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和信息管理能力,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能力,自然灾害综合防范防御能力,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巨灾综合应对能力,城乡社区减灾能力,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和减灾科普宣传教育能力等方面的建设任务。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国家综合减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规划》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自《规划》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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