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熙:国资管理变革的法国样板
2007-05-16 11:14:31 来源:《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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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通过渐进的民营化,目前法国由国家直接控股和参股的100多家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垄断和公共事业领域,大多数过去存在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的国家股权已经退出。在西方发达国家里,法国国有资本所占比重是相对较大的一个,其管理国有企业的模式值得中国借鉴
■李兆熙
2002年7月,当时的法国总理拉法兰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处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将要改制上市。2003年2月,法国经济财政部向政府呈交了《关于国家股东和国有企业的治理》报告,7月,政府向议会呈交了调查报告《关于国有企业的治理》。这两份重要报告对法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和参与国有企业治理模式进行了深刻反思。报告指出:法国国有企业模式必须适应新的时代特点,即从垄断到竞争的欧洲新格局,以及不断扩大的世界市场。国有企业的本质仍是企业,必须在新的环境中具有竞争力,满足用户、股东和员工的期望。国家要切实履行股东职责,但要避免滥用权力。
据此,报告提出了包括建立国家参股局、公共服务使命合同化、法国电力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开放等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以革新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从而明确了法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和制度框架。这里对法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和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改革举措予以介绍。
明确国家职能政企分离
法国政府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有必要明确国家的不同职能,即对于国家的每种职能都应该有相应的组织和法规来确保其实施。这样做的目的是明确每种国家职能的具体责任,同时也防止了政府及国有企业间各自职能的归属不清。
原则1:制定和公布明确的国家所有权政策,将国家管理其持有资本的企业的股东职能同其他职能区别开,而且还必须正确行使这些职能。
原则2:国家其他职能的施行如今无须再根据它是否拥有企业资本而加以区别。这些职能要么通过普遍的法律法规途径,要么通过合同形式实现。
国家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制定适用于相应领域发展的整体利益标准。理论上,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不应对其施行国家职能产生影响。在法国,自从针对所有企业的相应法规和鼓励政策颁布施行后,对于公共部门和部分国家管理的部门的资助就越来越不被公众认可。法国授权企业进行公用事业的诸多活动,无论这些企业是国有还是私营,原有公共事业部门的特殊性已经不存在了。企业可以在公开透明的方式下,依据自身运作规律,从事公共服务事业。无论企业的层次地位如何,履行公共服务的国家职能可以同企业的活动方式取得一致。
原则3:转变国家授予企业进行公共服务事业的方式。国家与企业签订需严格遵守责任规定的合同,其中应确保公共服务事业内容的透明度,这些活动所需条件以及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经济收益。
法国公共服务事业合同在一个适合的层面协商确定,这种活动可持续三到五年。参与者包含企业本身、相应的技术管理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如果合同对平衡性有要求,这项活动将作为特许权授予企业,可以安排一项多年长期财政补偿,以保证合同实施效率。法国政府规定,严格遵守合同应该成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原则4:按规定确保企业的竞争力,此外还要使管理者严格遵守合同。
在公共服务项目实施过程后期,法国政府将再次评估实施状况,这个评估有利于保证公共服务事业改革的效率。在必要时,还能使其内容和质量要求适应科技进步和竞争。
原则5:将公共服务活动与竞争活动分开,以避免定期收益的转移并确保竞争的正当性。每当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在竞争领域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资本开放原则。
为了尽量达到相应的透明度和相应的认同,法国国有公司或相应的经济实体被从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与公共服务活动区别开来。法国政府可以使公司的一部分脱离公司的主体经营活动,成为子公司。
明确国家股东的职能
原则6:指定一个专门机构来行使国家股东职能。
国家股东职能的不明确将引起以下问题:因缺乏战略对话而导致对重要问题的不利决策;报告机制失灵,得不到有关国有企业重要战略决定的相关信息。因此,法国政府认为,需要把履行国家股东的任务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法律规定这个机构由法国经济财政部直接管理。这个特别部门将在法国经济财政部的授权之下行使股东的所有基本职能,包括:与其他股东提出明确的战略和管理方向(特别在国际开发方面);与企业治理部门进行关于发展战略的对话以及确保此项战略的付诸实施;监督董事会的良好运作,控制经营风险和治理质量,寻求财产的增值。这个专门机构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不能授权该特别部门做出的决定有:公共部门周边相关领域的改革;提供国有企业专项基金;对国有企业领导进行调整和任命。
原则7:国家股东职能必须透明化。
法国政府依据在涉及账务、债券管理、频率和认证方<
■李兆熙
2002年7月,当时的法国总理拉法兰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处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将要改制上市。2003年2月,法国经济财政部向政府呈交了《关于国家股东和国有企业的治理》报告,7月,政府向议会呈交了调查报告《关于国有企业的治理》。这两份重要报告对法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和参与国有企业治理模式进行了深刻反思。报告指出:法国国有企业模式必须适应新的时代特点,即从垄断到竞争的欧洲新格局,以及不断扩大的世界市场。国有企业的本质仍是企业,必须在新的环境中具有竞争力,满足用户、股东和员工的期望。国家要切实履行股东职责,但要避免滥用权力。
据此,报告提出了包括建立国家参股局、公共服务使命合同化、法国电力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开放等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以革新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从而明确了法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和制度框架。这里对法国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和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改革举措予以介绍。
明确国家职能政企分离
法国政府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有必要明确国家的不同职能,即对于国家的每种职能都应该有相应的组织和法规来确保其实施。这样做的目的是明确每种国家职能的具体责任,同时也防止了政府及国有企业间各自职能的归属不清。
原则1:制定和公布明确的国家所有权政策,将国家管理其持有资本的企业的股东职能同其他职能区别开,而且还必须正确行使这些职能。
原则2:国家其他职能的施行如今无须再根据它是否拥有企业资本而加以区别。这些职能要么通过普遍的法律法规途径,要么通过合同形式实现。
国家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制定适用于相应领域发展的整体利益标准。理论上,一个企业的资本构成不应对其施行国家职能产生影响。在法国,自从针对所有企业的相应法规和鼓励政策颁布施行后,对于公共部门和部分国家管理的部门的资助就越来越不被公众认可。法国授权企业进行公用事业的诸多活动,无论这些企业是国有还是私营,原有公共事业部门的特殊性已经不存在了。企业可以在公开透明的方式下,依据自身运作规律,从事公共服务事业。无论企业的层次地位如何,履行公共服务的国家职能可以同企业的活动方式取得一致。
原则3:转变国家授予企业进行公共服务事业的方式。国家与企业签订需严格遵守责任规定的合同,其中应确保公共服务事业内容的透明度,这些活动所需条件以及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经济收益。
法国公共服务事业合同在一个适合的层面协商确定,这种活动可持续三到五年。参与者包含企业本身、相应的技术管理部门和预算管理部门。如果合同对平衡性有要求,这项活动将作为特许权授予企业,可以安排一项多年长期财政补偿,以保证合同实施效率。法国政府规定,严格遵守合同应该成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原则4:按规定确保企业的竞争力,此外还要使管理者严格遵守合同。
在公共服务项目实施过程后期,法国政府将再次评估实施状况,这个评估有利于保证公共服务事业改革的效率。在必要时,还能使其内容和质量要求适应科技进步和竞争。
原则5:将公共服务活动与竞争活动分开,以避免定期收益的转移并确保竞争的正当性。每当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在竞争领域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资本开放原则。
为了尽量达到相应的透明度和相应的认同,法国国有公司或相应的经济实体被从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与公共服务活动区别开来。法国政府可以使公司的一部分脱离公司的主体经营活动,成为子公司。
明确国家股东的职能
原则6:指定一个专门机构来行使国家股东职能。
国家股东职能的不明确将引起以下问题:因缺乏战略对话而导致对重要问题的不利决策;报告机制失灵,得不到有关国有企业重要战略决定的相关信息。因此,法国政府认为,需要把履行国家股东的任务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法律规定这个机构由法国经济财政部直接管理。这个特别部门将在法国经济财政部的授权之下行使股东的所有基本职能,包括:与其他股东提出明确的战略和管理方向(特别在国际开发方面);与企业治理部门进行关于发展战略的对话以及确保此项战略的付诸实施;监督董事会的良好运作,控制经营风险和治理质量,寻求财产的增值。这个专门机构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不能授权该特别部门做出的决定有:公共部门周边相关领域的改革;提供国有企业专项基金;对国有企业领导进行调整和任命。
原则7:国家股东职能必须透明化。
法国政府依据在涉及账务、债券管理、频率和认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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