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2007-04-05 11:00:45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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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排污收费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提高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排污收费制度在中国
(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排污收费制度源于工业发达国家,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大约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其他环境保护法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82]21号),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当地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自此,排污收费制度普遍实行,全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征收排污费的法律、法规体系。
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并于当年在全国实施。这是中国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的标志,是排污收费的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随后,相应配套规章办法也及时出台,包括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7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同时建立了排污收费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构筑了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以环境标准为法律界限的新的排污收费框架体系。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新《条例》明确规定,将原来的污水、废气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2003年2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具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排污费。
二是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
三是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体系、突出政务公开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经过二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在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促进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排放。二是开辟了一条可靠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促进了污染治理。三是强化了环境监察执法的手段。排污收费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经成为环境监察执法的重要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在“专项行动”中大力查处偷报、瞒报、谎报排污量和拒缴、少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强化了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数据的核查,提高了收费准确性,正在逐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促进了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减少了排污费征收工作中的人情收费、协商收费。
(四)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
一、排污收费制度在中国
(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排污收费制度源于工业发达国家,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大约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其他环境保护法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82]21号),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当地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自此,排污收费制度普遍实行,全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征收排污费的法律、法规体系。
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并于当年在全国实施。这是中国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的标志,是排污收费的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随后,相应配套规章办法也及时出台,包括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7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同时建立了排污收费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构筑了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以环境标准为法律界限的新的排污收费框架体系。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新《条例》明确规定,将原来的污水、废气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2003年2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具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排污费。
二是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
三是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体系、突出政务公开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经过二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在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促进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排放。二是开辟了一条可靠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促进了污染治理。三是强化了环境监察执法的手段。排污收费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经成为环境监察执法的重要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在“专项行动”中大力查处偷报、瞒报、谎报排污量和拒缴、少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强化了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数据的核查,提高了收费准确性,正在逐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促进了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减少了排污费征收工作中的人情收费、协商收费。
(四)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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