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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关于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紧急通知

  2007-04-11 10:51:07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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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反弹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

针对铝冶炼投资盲目快速增长、产能急剧扩张等问题,国家采取了宏观调控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在建、拟建铝冶炼项目进行清理。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及时实施,铝冶炼行业盲目投资势头得到遏制,2006年铝冶炼的投资增长幅度下降为9.6%。同时,电解铝出口大幅度下降,自焙槽能力全部被淘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利润明显增加;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大型预焙槽工艺的电解铝产量比重达到80%以上,加工材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节能减排效果初现。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电力供需紧张状况的缓解及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一些地方集中投资电解铝、氧化铝生产能力的行为又开始反弹;铝土矿资源保障程度下降,进口价格大幅度上升;铝加工行业出现了集中投资热连轧生产线热潮,一些电解铝企业以向深加工延伸名义投资建设低端建筑型材生产能力。今年以来,形势愈发严峻,1-2月份铝冶炼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4.2%,虽然增长与去年同期基数较低有关,但发展趋势不容忽视;铝冶炼产品产销率下降到90%以下,市场供过于求,电解铝价格持续下跌。这些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目前正处于铝工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必须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遏制盲目投资和冶炼能力的急剧扩张。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长远利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措施,巩固调控和调整的成果,坚决防止铝冶炼生产能力扩张行为重新反弹。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结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 按照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规范投资行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和《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铝冶炼及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出台后,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准入管理防止电解铝投资反弹和氧化铝盲目投资。

严格执行电解铝、氧化铝投资项目核准及土地、环保审批的有关规定。新建和改造项目须经过有效核准,必须达到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铝土矿、氧化铝、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选用的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允许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容量不足、配套条件不落实的电解铝、氧化铝项目。

二、 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环保、融资政策的协调配合和市场监管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要加强与国土、金融、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协调产业发展、土地、信贷等政策,抑制铝冶炼盲目投资、产能急剧扩张势头。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铝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手续。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加强监管,对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或生产伪劣产品的铝加工企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对未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有效核准的新建或者改扩建的电解铝、氧化铝、铝矿山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铝行业其他各类建设项目,不提供授信支持,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三、 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防止落后能力死灰复燃

加快淘汰违法违规的落后企业及工艺装备。禁止利用坩埚炉和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铝,禁止建设4吨以下反射炉生产再生铝项目,禁止建设湿法铝用氟化盐项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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