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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局长就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情况答问

  2007-04-13 11:08:09    来源: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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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就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日前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普查对象――排污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

记者:请您谈一谈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周生贤: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国务院于2006年10月1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明确表述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

具体地说,通过这次普查,我们可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记者: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周生贤:国务院《通知》已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包括:一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的全部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的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以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情况、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

进程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2009年数据汇总并最终发布

记者: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何时开始,时间怎样安排?

周生贤:这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0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记者:此次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请问如何组织实施?

周生贤:国务院已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任领导小组组长,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宣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工商总局、总后勤部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资料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

现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已经设立了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

数据质量―― 设专门质控岗位,每个环节实行监控和验收

记者: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周生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调查队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和监测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查人员也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记者: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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