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给企业自备电厂上“笼头”
2007-01-04 09:25:50 来源:江苏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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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江苏电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近日出台了《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办法(试行)》,以加强对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良好的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办法》中明确,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未经省级有权部门批准,电厂性质不得改变。企业自备电厂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自备电厂申请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新建、扩建、技改燃煤机组,必须有省级以上有权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新建、扩建、技改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有省级及以上有权部门的核准文件。
《办法》中规定,并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厂并网设计审查意见,与自备电厂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热网工程、相关检测系统等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必须具备必要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同期并列和解列装置,并列和解列点开关的技术要求及保护装置均需由供电企业审定,并按有关规程进行校验、整定和加封,用户不得擅自更动,调度自动化和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应与系统一次设备同步完成建设、调试、验收与投运,确保信息传送及时、完整、准确、可靠。
《办法》中要求,并入电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应安装负荷管理装置,其中热电联产机组应安装热电管理信息系统终端。新建、扩建、技改的企业自备电厂应与省电力公司就运行方式、计量、电费结算、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取得启动验收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并网,并网后必须严格执行电网的统一调度。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凡符合并网条件的自备发电机组,其所隶属的企业必须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省级以上政府有权部门同意电厂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发电机组的台数、容量、参数及动力机情况;电气一次、二次接线图,继电保护方式;同期并列、厂用电系统等有关技术资料。(陈非)
《办法》中明确,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未经省级有权部门批准,电厂性质不得改变。企业自备电厂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自备电厂申请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新建、扩建、技改燃煤机组,必须有省级以上有权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新建、扩建、技改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有省级及以上有权部门的核准文件。
《办法》中规定,并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厂并网设计审查意见,与自备电厂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热网工程、相关检测系统等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必须具备必要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同期并列和解列装置,并列和解列点开关的技术要求及保护装置均需由供电企业审定,并按有关规程进行校验、整定和加封,用户不得擅自更动,调度自动化和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应与系统一次设备同步完成建设、调试、验收与投运,确保信息传送及时、完整、准确、可靠。
《办法》中要求,并入电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应安装负荷管理装置,其中热电联产机组应安装热电管理信息系统终端。新建、扩建、技改的企业自备电厂应与省电力公司就运行方式、计量、电费结算、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取得启动验收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并网,并网后必须严格执行电网的统一调度。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凡符合并网条件的自备发电机组,其所隶属的企业必须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省级以上政府有权部门同意电厂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发电机组的台数、容量、参数及动力机情况;电气一次、二次接线图,继电保护方式;同期并列、厂用电系统等有关技术资料。(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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