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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成能源政策宠儿

  2005-12-14 10:34:25    来源:山东省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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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在“2005北京可再生能源国际会议”上,我国政府制定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引起了与会各国政府和NGO代表的注意。

  在会议结束时通过的《北京宣言》中,大会呼吁各国政府应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为例,制定类似法律法规并使之有效实施。

  可以预见,未来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将有更多的资金投向可持续能源,特别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等方面来。

  政府扶持 商业运作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局长徐锭明向记者列举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六大优点:能源立足国内,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解决我国农村用能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使能源利用更加安全。

  我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主要有两大工程:光明工程和乘风计划。前者由政府投资30亿元,加之企业配套资金20亿元,解决了全国700多个无电乡、几百万人的供电问题;后者已经形成了连片开发的风力发电场。另外我国每年还投入10亿元用于发展农村沼气利用。目前可再生能源中的小水电、沼气、风电以及太阳能在我国已形成规模。

  然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认为,发展可再生能源仅仅依赖政府是远远不够的,在国家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社会资金也应跟上,这时商业化运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张国宝说,以风力发电为例,以往多是科普教育,是“花瓶”,除了新疆达坂城等地,基本没有形成规模,设备只能依赖进口,上网的电价成本也很高,达到每度电0.8元多。为促进使用风电,政府还不得不进行补贴,以降低电价。这几年,采用特许权招标,要求单机容量1000千瓦的不少于100台,通过竞争,不仅提高了设备的国产化水平,降低了设备成本,还形成了连片的机组,降低了投资成本,形成了规模效益,使上网电价明显降低。

  尽管是商业化运作,但政府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仍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政府给予企业20~30年的特许经营期,保障在竞标价格下发电全部收购,同时为企业和地方电网部门进行协调,使发电企业的设备与电网进行衔接。

  2006年1月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再次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项目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五大领域: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同时,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将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国家还将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都将有机会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尽管参与风电特许权竞标的中外企业都有,但现在中标的还都是国内企业,这主要是因为在利用各国政府提供的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时,往往要求我们采用相当大比例这些国家生产的风力发电设备,总体来讲,价格很贵。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目前,与《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正在研究制定,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入网定价机制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因为产品生产出来毕竟只有销售出去才能盈利,如果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价格上不能与化石能源形成竞争优势,最终用户只会选择传统能源,而可再生能源企业只能是亏本经营,难以为继。

  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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