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5-14 12:26: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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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电力设施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较好保护了电力资源的运行和有效供应。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和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多。近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一问题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为了切实贯彻市领导批示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维护人民利益的责任感,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经常进行研究,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健全制度,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起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组织体系,经常开展电力设施安全的巡查、防范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提高其爱护和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同各种损坏电力设施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二、对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内违章种植的树木,各县(市)、区要按照电力部门的意见,责成各乡镇、县(市)、区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移植或修剪,确保其不影响高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三、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情况的指导、监督,坚决杜绝因施工不当对电力电缆等电力设施造成破坏。对因盲目施工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打击力度。配合电力部门,组织警力,限期破案,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
五、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001年7月23日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电力设施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较好保护了电力资源的运行和有效供应。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和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多。近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一问题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为了切实贯彻市领导批示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维护人民利益的责任感,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经常进行研究,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健全制度,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起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组织体系,经常开展电力设施安全的巡查、防范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提高其爱护和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同各种损坏电力设施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二、对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内违章种植的树木,各县(市)、区要按照电力部门的意见,责成各乡镇、县(市)、区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移植或修剪,确保其不影响高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三、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情况的指导、监督,坚决杜绝因施工不当对电力电缆等电力设施造成破坏。对因盲目施工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打击力度。配合电力部门,组织警力,限期破案,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
五、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001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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