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集团就落实国资委关于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提出要求
2009-11-17 13:33: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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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4月27日,国电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电集团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资委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本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国有职工已投资国资委139号文、28号文明令禁止范围的,应进行整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按国资委139号、49号和28号文件的规定退股或转股。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应按国资委139号文的规定辞去所兼任职务。严禁主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行为。已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按国资委139号、49号文的要求予以规范。
国电集团人力资源部的通知指出,各发电企业主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厂(公司)领导挂帅的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和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具体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分(子)公司要按照国资委文件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验收所在区域发电企业的规范工作。
国电集团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资委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本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国有职工已投资国资委139号文、28号文明令禁止范围的,应进行整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按国资委139号、49号和28号文件的规定退股或转股。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应按国资委139号文的规定辞去所兼任职务。严禁主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行为。已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按国资委139号、49号文的要求予以规范。
国电集团人力资源部的通知指出,各发电企业主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厂(公司)领导挂帅的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和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具体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分(子)公司要按照国资委文件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验收所在区域发电企业的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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