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集团公司提出推进“三级法人、省为实体"管理体制完善分(子)公司职责意见
2010-02-26 16:30: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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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企业转型的要求,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佚发展,按照“责任层层传递,管理重心前移,法人治理完善,机构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发展的实际,近日,国电集团公司就推进“三级法人、省为实体”管理体制,完善分(子)公司职责提出意见。
国电集团公司提出,建立集团公司、省(区)子公司、生产单位三级法人,省为实体的管理体制,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发挥集团公司本部和子公司的管理职责,调动省(区)子公司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发挥省(区)子公司在各省区的优势,扩大集团公司的影响力。
国电集团公司对推进“三级法人,省为实体”管理体制的原则意见是: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推进“三级法人,省为实体”的管理体制,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具体意见如下:
l、加快省级子公司的建设。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原则上在集团公司拥有3个以上单位(在运单位不少于2个)的省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对尚不具备组建省级子公司条件的地区。可先组建分公司,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建省级子公司。
3、区域分公司所在省设立省子公司的,区域分公司与省子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
4、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个省(区)多个投资主体的单位,按照集约化管理的原则进行整合。
5、鉴于区域电力公司管理幅度较大,可在其辖区内非本部所在地设立省分公司,对外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分公司。
6、继续发挥区域分公司的监管作用,区域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授权开展工作。
国电集团公司对完善省(区)子公司职责提出:1、省(区)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各项职责。2、根据《公司法》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省(区)子公司行使部分职责需经集团公司同意。
国电集团公司对完善分公司的职责提出:l、对没有设立省级子公司地区,区域分公司对其基层单位的管理,除投资权、收益分配权外,其余职责参照子公司办理。2、对设立省级子公司地区,区域分公司对其基层单位不实行直接管理,由省级子公司对其基层单位进行直接管理。3、区域分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区域内的省级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4、为便于在地方形成合力,省(区)分公司根据授权对集团公司其他单位在本省(区)内的企业行使职责。5、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等下设省级分公司的职责可参照集团公司分公司职责执行。
国电集团公司提出,建立集团公司、省(区)子公司、生产单位三级法人,省为实体的管理体制,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发挥集团公司本部和子公司的管理职责,调动省(区)子公司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发挥省(区)子公司在各省区的优势,扩大集团公司的影响力。
国电集团公司对推进“三级法人,省为实体”管理体制的原则意见是: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推进“三级法人,省为实体”的管理体制,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具体意见如下:
l、加快省级子公司的建设。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原则上在集团公司拥有3个以上单位(在运单位不少于2个)的省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对尚不具备组建省级子公司条件的地区。可先组建分公司,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建省级子公司。
3、区域分公司所在省设立省子公司的,区域分公司与省子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
4、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个省(区)多个投资主体的单位,按照集约化管理的原则进行整合。
5、鉴于区域电力公司管理幅度较大,可在其辖区内非本部所在地设立省分公司,对外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分公司。
6、继续发挥区域分公司的监管作用,区域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授权开展工作。
国电集团公司对完善省(区)子公司职责提出:1、省(区)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各项职责。2、根据《公司法》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省(区)子公司行使部分职责需经集团公司同意。
国电集团公司对完善分公司的职责提出:l、对没有设立省级子公司地区,区域分公司对其基层单位的管理,除投资权、收益分配权外,其余职责参照子公司办理。2、对设立省级子公司地区,区域分公司对其基层单位不实行直接管理,由省级子公司对其基层单位进行直接管理。3、区域分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区域内的省级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4、为便于在地方形成合力,省(区)分公司根据授权对集团公司其他单位在本省(区)内的企业行使职责。5、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等下设省级分公司的职责可参照集团公司分公司职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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