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08-11-11 12:24: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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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
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总经理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出现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不得随意
撤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
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
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
评价;
(七)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九)办理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以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
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的会议等;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
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
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经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
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总经理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出现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不得随意
撤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
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
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
评价;
(七)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九)办理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以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
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的会议等;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
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
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经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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