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就开展全国电价重点检查发出通知
2008-12-25 10:55: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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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为落实国家出台的电价调整政策,督促电力企业严格执行电价政策,保护电力用户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决定开展全国电价重点检查。11月2 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以发改价检[2008]3 l 37号文,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全国电价重点检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此次电价检查重点检查四项内容:
一、检查电价调整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是:1.电网企业不执行国家出台的调价政策,违反规定压低上网电价同发电企业结算,采取以“电量超发”、减少发电结算电量、推迟执行时间、强制或虚假外送电量交易等手段变相压低上网电价;2.电网企业擅自提高销售电价或提前执行销售电价调整时间;3.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优惠用电价格政策;4.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未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转发文件,越权出台电价政策等行为。
二、检查脱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此次检查的重点是:1.脱硫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执行脱硫加价政策;2.未正常启动脱硫装置期间享受脱硫加价政策;3.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未建立运行台账、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等行为。
三、检查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此次检查重点是:1.有关主管部门未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及时出台差别电价政策;2.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或地区优惠电价措施;3.电网企业提高或降低标准向高耗能企业收取差别电价等行为。
《通知》指出,此次电价重点检查的范围是各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越权出台电价政策的地方政府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检查时限为2008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以前年度。检查时间安排为2008年l 2月l O日开始,2009年3月31日结束。
《通知》指出,此次检查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联合部署,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和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将组成检查组到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并将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进行直接重点检查。
为切实做好此次电价重点检查工作,《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电价检查是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推动电价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电价重点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力事业发展。
二、准确把握电价政策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电价政策,把握文件精神,注意收集和摸清情况,掌握检查方法,提高检查能力和水平,保证检查取得实效。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在总结当前电力价格违法特点的基础上,突出检查重点,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手段,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采取下查_级等有效组织方式,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等措施,加大对电价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检查威慑力,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不断巩固检查成果。
四、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在检查过程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电价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进行调研,全面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电价监管的措施,以及改进和完善电价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通知》指出,此次电价检查重点检查四项内容:
一、检查电价调整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是:1.电网企业不执行国家出台的调价政策,违反规定压低上网电价同发电企业结算,采取以“电量超发”、减少发电结算电量、推迟执行时间、强制或虚假外送电量交易等手段变相压低上网电价;2.电网企业擅自提高销售电价或提前执行销售电价调整时间;3.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优惠用电价格政策;4.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未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转发文件,越权出台电价政策等行为。
二、检查脱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此次检查的重点是:1.脱硫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执行脱硫加价政策;2.未正常启动脱硫装置期间享受脱硫加价政策;3.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未建立运行台账、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等行为。
三、检查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此次检查重点是:1.有关主管部门未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及时出台差别电价政策;2.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或地区优惠电价措施;3.电网企业提高或降低标准向高耗能企业收取差别电价等行为。
《通知》指出,此次电价重点检查的范围是各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越权出台电价政策的地方政府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检查时限为2008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以前年度。检查时间安排为2008年l 2月l O日开始,2009年3月31日结束。
《通知》指出,此次检查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联合部署,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和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将组成检查组到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并将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进行直接重点检查。
为切实做好此次电价重点检查工作,《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电价检查是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推动电价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电价重点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力事业发展。
二、准确把握电价政策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电价政策,把握文件精神,注意收集和摸清情况,掌握检查方法,提高检查能力和水平,保证检查取得实效。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在总结当前电力价格违法特点的基础上,突出检查重点,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手段,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采取下查_级等有效组织方式,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等措施,加大对电价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检查威慑力,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不断巩固检查成果。
四、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在检查过程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电价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进行调研,全面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电价监管的措施,以及改进和完善电价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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