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2008-03-14 11:34:45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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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总则 国电太一热电开展“节约能源法”宣教月活动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一起窃电案件所带来的思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现风力发电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及《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嘉峪关供电公司依法反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丰供电力公司击窃电违章行为
本办法中风力发电项目主要是指发电并网的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包括对风能资源测量、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发展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展改革委)是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气象部门通过招标或委托形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风能资源测量工作。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风能资源测量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计量标准。
风能资源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气象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完成,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评价成果。
风能资源测量、评价成果按有关法律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风电发展规划)
风电发展规划以风能资源评价成果为基础,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原则,明确发展目标,规划选定风电场场址并初步拟定开发顺序。风电发展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风电发展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建设发展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及海洋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应依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风电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风电项目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建设,未列入规划范围内的风力发电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
第六条(研究论证)
本市风电场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开展有关研究论证工作。陆上风电场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规划、环保、水务、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海上风电场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海洋、海事、规划、环保、水务、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风电场项目研究论证工作。
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工作。
受托单位在风电发展规划、风资源勘查及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开展风电场项目研究论证工作。
第七条(开发权授予)
本市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风力发电项目原则上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根据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也可通过委托方式授予开发权。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的风力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获得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分别签署业主委托协议、购售电合同,并按协议和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和管理。未经原授权机关许可,企业不得转让开发权。
第八条(项目审批)
被授予开发权的单位,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并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上报风力发电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当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批复文件,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还要取得海洋、海事等相关批复文件。
装机规模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一起窃电案件所带来的思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现风力发电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及《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嘉峪关供电公司依法反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丰供电力公司击窃电违章行为
本办法中风力发电项目主要是指发电并网的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包括对风能资源测量、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发展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展改革委)是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气象部门通过招标或委托形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风能资源测量工作。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风能资源测量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计量标准。
风能资源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气象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完成,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评价成果。
风能资源测量、评价成果按有关法律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风电发展规划)
风电发展规划以风能资源评价成果为基础,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原则,明确发展目标,规划选定风电场场址并初步拟定开发顺序。风电发展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风电发展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建设发展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及海洋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应依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风电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风电项目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建设,未列入规划范围内的风力发电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
第六条(研究论证)
本市风电场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开展有关研究论证工作。陆上风电场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规划、环保、水务、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海上风电场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海洋、海事、规划、环保、水务、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风电场项目研究论证工作。
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工作。
受托单位在风电发展规划、风资源勘查及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开展风电场项目研究论证工作。
第七条(开发权授予)
本市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风力发电项目原则上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根据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也可通过委托方式授予开发权。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的风力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获得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分别签署业主委托协议、购售电合同,并按协议和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和管理。未经原授权机关许可,企业不得转让开发权。
第八条(项目审批)
被授予开发权的单位,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并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上报风力发电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当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批复文件,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还要取得海洋、海事等相关批复文件。
装机规模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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