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力电量交易调度实施办法》出台
2003-11-19 20:38:44 来源:
A-
A+
电力18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电网优化调度、促进地区间电能交换的有关文件精神,促进网间丰枯、峰谷和余缺互济,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缓解供电紧张的局面,进一步提高跨大区电网的联网效益,促进大区间电力交易,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力电量交易调度实施办法》,并于7月28日以国家电网调[2003]282号文印发。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力电量交易调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跨大区互联电网的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电网公司输电网络的送电能力,进一步提高跨大区电网的联网效益,促进大区间电力交易,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电网公司跨区输电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实现跨大区的电力交易,以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运行的经济性。
第三条 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跨区联网的各网省公司应积极参加跨大区电网电力电量交换,合理利用资源,余缺互补,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市场交易电量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明确的年度合同和长期合同两者以外的月度、日、实时电力电量交易。
第五条 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
1、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国电东北公司、国电华东公司、国电华中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
2、福建、四川、重庆等省市电力公司;
3、国家电网公司直调发电企业。
上述参力口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电力企业,以下简称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参加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力电量交易,国家电网公司为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经纪人。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为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实施和执行部门。
第七条 在国调中心建立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管理系统),市场成员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交易管理系统提供购售电信息。
第八条 交易管理系统向所有市场成员开放,任何市场成员均可从国调中心的交易管理系统获得所有市场成员的购售电需求信息,国调中心应保证信息的公开。
第九条 区域电网内各省市电力公司如有向跨区交易市场购售电的意向,应向所在网调提出交易请求。网调将省市公司上报的交易数据和对该交易校核的结果,上报国调中心并在交易管理系统公布。在网络安全允许的情况下,国调、网调应积极安排交易电量的输送。
第十条 所有跨区电力电量交易必须经过国调中心的申报、校核和批准程序,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交易电量的安排和执行,应优先保证年度合约和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交易电量的安排、执行和结算顺序,以交易达成的时间顺序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市场成员。
第二章 交易数据的申报
第十四条 市场成员应向国调中心交易管理系统提出购售电需求数据。交易数据应按照统一格式申报,包括需要购售电的价格、电力、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场成员可提前申报交易数据,在交易未达成前,允许修改。国调中心交易管理系统最晚于交易实施前的1小时冻结交易数据。
第十六条 市场成员可采用网上上传、传真、电话三种方式提出交易申请。市场成员可登录至国调中心交易管理系统,网页,将交易申请上传至国调中心,或通过传真电话,上报交易申请。市场成员在不能登录网页且无法传真,或在时间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向国调中心调度台直接提出交易电量申请。国调中心将及时将传真或电话的交易申请输入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根据合同法,采用网上上传形式提出交易申请的,以该申请数据进入交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力电量交易调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跨大区互联电网的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电网公司输电网络的送电能力,进一步提高跨大区电网的联网效益,促进大区间电力交易,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电网公司跨区输电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实现跨大区的电力交易,以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运行的经济性。
第三条 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跨区联网的各网省公司应积极参加跨大区电网电力电量交换,合理利用资源,余缺互补,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市场交易电量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明确的年度合同和长期合同两者以外的月度、日、实时电力电量交易。
第五条 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
1、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国电东北公司、国电华东公司、国电华中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
2、福建、四川、重庆等省市电力公司;
3、国家电网公司直调发电企业。
上述参力口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电力企业,以下简称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参加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力电量交易,国家电网公司为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经纪人。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为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实施和执行部门。
第七条 在国调中心建立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管理系统),市场成员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交易管理系统提供购售电信息。
第八条 交易管理系统向所有市场成员开放,任何市场成员均可从国调中心的交易管理系统获得所有市场成员的购售电需求信息,国调中心应保证信息的公开。
第九条 区域电网内各省市电力公司如有向跨区交易市场购售电的意向,应向所在网调提出交易请求。网调将省市公司上报的交易数据和对该交易校核的结果,上报国调中心并在交易管理系统公布。在网络安全允许的情况下,国调、网调应积极安排交易电量的输送。
第十条 所有跨区电力电量交易必须经过国调中心的申报、校核和批准程序,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交易电量的安排和执行,应优先保证年度合约和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交易电量的安排、执行和结算顺序,以交易达成的时间顺序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力电量交易的市场成员。
第二章 交易数据的申报
第十四条 市场成员应向国调中心交易管理系统提出购售电需求数据。交易数据应按照统一格式申报,包括需要购售电的价格、电力、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场成员可提前申报交易数据,在交易未达成前,允许修改。国调中心交易管理系统最晚于交易实施前的1小时冻结交易数据。
第十六条 市场成员可采用网上上传、传真、电话三种方式提出交易申请。市场成员可登录至国调中心交易管理系统,网页,将交易申请上传至国调中心,或通过传真电话,上报交易申请。市场成员在不能登录网页且无法传真,或在时间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向国调中心调度台直接提出交易电量申请。国调中心将及时将传真或电话的交易申请输入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根据合同法,采用网上上传形式提出交易申请的,以该申请数据进入交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