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印发
2003-11-19 22:07: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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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7月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以中电联理[2003]40号、国家电网人资[2003]234号、南方电网人[2003]32号、华能人[2003]222号、大唐集团人[2003]210号、中国华电人[2003]307号、国电集人[2003]152号、中电投人劳[2003]178号文、电顾人[2003]20号、水电顾人劳[2003]0038号、中水电人[2003]6l号、中葛办[2003]9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电力企业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组建的电力企业联合召开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筹备会议,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据此做好有关工作,电力企业年金工作会议后组织实施。
其具体内容如下: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参加人员条件;(2)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3)企业年金分配及支付办法;(4)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条件;(5)委托管理事项;(6)管理和监督程序;(7)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企业年金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 供款、分配、支付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企业缴费水平依据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左右。
企业缴费列支渠道和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应综合考虑职工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多少、工龄长短等因素确定。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和金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收,并相应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供款额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基金投资收益,按年平均净收益率分配。
第十一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支付的额度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
职工与企业的
《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电力企业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组建的电力企业联合召开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筹备会议,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据此做好有关工作,电力企业年金工作会议后组织实施。
其具体内容如下: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参加人员条件;(2)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3)企业年金分配及支付办法;(4)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条件;(5)委托管理事项;(6)管理和监督程序;(7)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企业年金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 供款、分配、支付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企业缴费水平依据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左右。
企业缴费列支渠道和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应综合考虑职工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多少、工龄长短等因素确定。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和金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收,并相应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供款额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基金投资收益,按年平均净收益率分配。
第十一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支付的额度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
职工与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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