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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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对在节能管理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三十二五条 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介有义务对节能工作进行新闻报道。
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开展节能教育,将培养高、中级能源管理人才纳入教育规划,对中小学生传授能源知识,培养节能意识。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
第二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合理使用能源。
第五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健全能耗分析和能源统计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各项节能标准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或者单位产值能耗限额的企业,必须把降低能耗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和安排资金,并进行限期治理。
第七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把节能培训纳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节能管理人员、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接受节能培训。培训考核成绩列入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较大设备的操作岗位上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耗能较大设备名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八九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应的统计部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九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十一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财经委修改建议稿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国家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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