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财政部就做好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缴工作发出通知
2007-06-19 11:41: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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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 为做好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缴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财政部4月2日以电监办[2007]5号文,联合下发了《电监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15号)要求,现将电力企业缴纳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缴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监管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5]6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电网企业按2005年度售电收入的O.15%o收取,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2005年度售电收入的0.22%必易D收取。
三、电力企业应于2007年5月3 1日前按规定向财政部驻相关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应缴纳的电力监管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于6月30日完成申报审核和征缴工作。电力监管费的缴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力企业缴纳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按《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04款54项01目“电力监管费”。
通知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15号)要求,现将电力企业缴纳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缴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监管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5]6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电网企业按2005年度售电收入的O.15%o收取,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2005年度售电收入的0.22%必易D收取。
三、电力企业应于2007年5月3 1日前按规定向财政部驻相关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应缴纳的电力监管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于6月30日完成申报审核和征缴工作。电力监管费的缴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力企业缴纳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按《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04款54项01目“电力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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