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5月1日施行 电力监管步入法制轨道
2005-04-26 16:25:07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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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 国务院今年2月25日颁布的《电力监管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标志着监管机构进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负责人指出,《条例》的实施意义重大,南方电监局作为国家电监会的派出机构,将树立依法监管的理念,把《条例》赋予的职责履行好,促进区域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据介绍,《条例》赋予电力监管机构五大监管职责:制定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对电力市场主体实施监管;对电力市场交易过程实施监管;对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实施监管;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同时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时可采取的六方面措施: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责令监管对象按照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开放电网的协调裁决;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负责人指出,《条例》的实施意义重大,南方电监局作为国家电监会的派出机构,将树立依法监管的理念,把《条例》赋予的职责履行好,促进区域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据介绍,《条例》赋予电力监管机构五大监管职责:制定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对电力市场主体实施监管;对电力市场交易过程实施监管;对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实施监管;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同时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时可采取的六方面措施: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责令监管对象按照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开放电网的协调裁决;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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