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旁生活有妨碍”之说不存在――江苏靖江500千伏线路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案审理始末
2012-12-03 10:15: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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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家中处处带电!我用测电笔往金属器具上一量,测电笔就会亮起带电的显示灯,你越靠近高压线,测电笔上的红灯越亮,我们全家吓得惶惶不可终日,只好到外面租房子住……”2007年4月的一天,江苏靖江市新桥镇某住户将靖江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2002年底,被告靖江供电公司将500千伏超高压输电线路沿原告西山墙而建,高压线距原告西山墙仅5.8米,2004年兴斗线运行后,在原告屋内金属器具上均测到不等电压,吓得原告全家8人不敢在屋内居住生活,只好租住于他人家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靖江供电公司立即迁移被告所有高压输电线路至法定安全距离,排除高压线对原告的妨碍并赔偿原告损失3.2万元。
该案自应诉之日起就受到江苏省电力公司、靖江市供电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多次前往靖江指导案件应诉工作。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靖江供电公司先后两次请省内辐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告室内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进行了检测,并委托法院聘请国内权威机构对高压线路距离原告房屋是否符合安全距离,原告房屋处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限值要求进行了现场检测。另外,被告靖江供电公司还就测电笔发亮一事,请教了东南大学电力工程学院的钱教授。教授仔细检查了新桥镇某住户使用的测电笔,认为这种液晶数显测电笔有两种用途,一是分辨家用电线火线与零线,二是家中发生断线时寻找断点。但是,这种测电笔制作原理存在缺陷,应用场效应管没有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技术,极易受外部电场的干扰,这种场效应管直通的方式会数百倍地放大空气中和人体自带的正常电场,因此无论何处,无论电场强弱,只要形成回路,该笔都会显示。
庭审中,合议庭紧紧围绕:被告高压线与原告房屋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法定的安全距离、被告的高压线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是否构成电磁污染、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听证审理。
被告就原告产生恐慌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告之他使用这种有问题的测电笔会产生错误的结论,并向法庭提供了线路建设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具备合法性、线路建设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环境影响通过国家环保部门验收、线路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文件和检测报告;法庭出具了法院委托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对涉诉高压线与原告房屋距离及原告房屋内的电磁环境进行检测的两份检测报告,报告结论为高压线边相导线与原告房屋水平距离满足《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的相关距离要求,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强度远小于标准推荐的限值要求。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高压线路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为优良,国家环保总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及运行中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的现场监测均满足1998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限值要求;现场实测高压线路与原告房屋的距离也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程要求,并未对原告构成任何妨碍,原告也没有因高压线路导致实际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迁移线路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500千伏线路附近居民参加了庭审旁听,庭审案件宣判后,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专家解读
给供电企业的启示
江苏省电力公司经法部法务处处长 汤长极
这是江苏省内首例线路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使得今后相类似的案件在审查时有了先例可依。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压、特高压电网的迅猛发展,线路的架设也越来越多,而老百姓由于缺乏此方面的知识,会产生恐惧心理。值得一提的是,高压电线贴近民居的事例不仅只出现在二、三线城市的乡镇,某些大城市的老城区也时常出现,因此,此类情况应该得到高度重视。
纵观本案,原告以“在原告屋内金属器具上均测到不等电压,在空气中测量的电笔红灯竟然亮起”为由提起诉讼,但并未提到对原告构成任何妨碍,原告也没有因高压线路导致实际损害,仅仅因为“电笔红灯越靠近高压线越亮”而吓得一家8口不敢居住,从而将靖江供电公司告上法庭,并诉请赔偿3.2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该案中,供电企业积极寻找权威部门进行检测,拿出了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对今后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靖江供电公司的这一案例,给供电企业带来了几点启示:一是供电企业架设线路或新建变电所的各种手续一定要保管好;二是供电企业架设线路时,一定要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随意更改弧垂和塔基的位置,导致导线对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太近;三是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拍摄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影片下乡或在电视台播放,消除老百姓电力科普知识的盲区。
原告诉称,2002年底,被告靖江供电公司将500千伏超高压输电线路沿原告西山墙而建,高压线距原告西山墙仅5.8米,2004年兴斗线运行后,在原告屋内金属器具上均测到不等电压,吓得原告全家8人不敢在屋内居住生活,只好租住于他人家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靖江供电公司立即迁移被告所有高压输电线路至法定安全距离,排除高压线对原告的妨碍并赔偿原告损失3.2万元。
该案自应诉之日起就受到江苏省电力公司、靖江市供电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多次前往靖江指导案件应诉工作。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靖江供电公司先后两次请省内辐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告室内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进行了检测,并委托法院聘请国内权威机构对高压线路距离原告房屋是否符合安全距离,原告房屋处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限值要求进行了现场检测。另外,被告靖江供电公司还就测电笔发亮一事,请教了东南大学电力工程学院的钱教授。教授仔细检查了新桥镇某住户使用的测电笔,认为这种液晶数显测电笔有两种用途,一是分辨家用电线火线与零线,二是家中发生断线时寻找断点。但是,这种测电笔制作原理存在缺陷,应用场效应管没有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技术,极易受外部电场的干扰,这种场效应管直通的方式会数百倍地放大空气中和人体自带的正常电场,因此无论何处,无论电场强弱,只要形成回路,该笔都会显示。
庭审中,合议庭紧紧围绕:被告高压线与原告房屋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法定的安全距离、被告的高压线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是否构成电磁污染、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听证审理。
被告就原告产生恐慌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告之他使用这种有问题的测电笔会产生错误的结论,并向法庭提供了线路建设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具备合法性、线路建设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环境影响通过国家环保部门验收、线路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文件和检测报告;法庭出具了法院委托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对涉诉高压线与原告房屋距离及原告房屋内的电磁环境进行检测的两份检测报告,报告结论为高压线边相导线与原告房屋水平距离满足《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的相关距离要求,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强度远小于标准推荐的限值要求。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高压线路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为优良,国家环保总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及运行中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的现场监测均满足1998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限值要求;现场实测高压线路与原告房屋的距离也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程要求,并未对原告构成任何妨碍,原告也没有因高压线路导致实际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迁移线路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500千伏线路附近居民参加了庭审旁听,庭审案件宣判后,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专家解读
给供电企业的启示
江苏省电力公司经法部法务处处长 汤长极
这是江苏省内首例线路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使得今后相类似的案件在审查时有了先例可依。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压、特高压电网的迅猛发展,线路的架设也越来越多,而老百姓由于缺乏此方面的知识,会产生恐惧心理。值得一提的是,高压电线贴近民居的事例不仅只出现在二、三线城市的乡镇,某些大城市的老城区也时常出现,因此,此类情况应该得到高度重视。
纵观本案,原告以“在原告屋内金属器具上均测到不等电压,在空气中测量的电笔红灯竟然亮起”为由提起诉讼,但并未提到对原告构成任何妨碍,原告也没有因高压线路导致实际损害,仅仅因为“电笔红灯越靠近高压线越亮”而吓得一家8口不敢居住,从而将靖江供电公司告上法庭,并诉请赔偿3.2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该案中,供电企业积极寻找权威部门进行检测,拿出了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对今后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靖江供电公司的这一案例,给供电企业带来了几点启示:一是供电企业架设线路或新建变电所的各种手续一定要保管好;二是供电企业架设线路时,一定要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随意更改弧垂和塔基的位置,导致导线对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太近;三是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拍摄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影片下乡或在电视台播放,消除老百姓电力科普知识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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