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电击致死家属索赔终无果
2012-12-13 08:48: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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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今日案卷
法院认定死者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遭电击死亡 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志金、赵伟光)今年1月19日上午,冀某在位于火炬开发区的丰陶公司未设围墙的厂内触高压电死亡。在其家人眼中,高压设备疏于管理是冀某致死的根本原因,故其4家属将丰陶公司以及中山市供电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合计共55万元人民币。
但在丰陶公司以及中山市供电局看来,冀某死于盗窃电力设施的过程中,自身过错是致死的唯一原因。本案经过多番审理之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冀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
家人起诉求偿55万元
今年1月19日,冀某在丰陶公司享有产权的变压器下方遭受高压电击死亡。为该变压器提供交流电源的为中山市供电局,据了解,该变压器电压高达1万伏。变压器两个支架下方均设置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识。冀某的尸体被发现时,其身旁边有两个购物袋,分别装有固定扳手、活动扳手等工具及铁钳、布制手套等物品,而变压器西侧部位有三个转换线圈呈剪开状。
2012年1月19日11时,公安机关赴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并询问相关人员。同年2月7日,冀某遗体在中山市殡仪馆火化,但未经尸体检验。随后,冀某家人认为丰陶公司、中山市供电局应对冀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起诉。
据冀某家属起诉,冀某死于高压电下,丰陶公司及供电局对高压设备疏于管理是其致死的根本原因。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丰陶公司、市供电局连带承担,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火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5万元。
被告:
偷电线致死当事人负全责
对此,丰陶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发生事故的地点并不在丰陶公司内,该公司对公司外地域没有所有权、管理权,因此所发生的事故与丰陶公司无关。
而另一位被告,中山市供电局则表示,市供电局并不是触电事故的电线线路产权人,更无需作出任何赔偿。供电局认为,冀某的自身过错是发生事故直接的、唯一的原因,其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审:
维持原判 被告无责任
经过法院详细分析和论证,第一法院认定冀某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遭到电击死亡。丰陶公司、中山市供电局对冀某的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冀某家属等人不服,随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冀某在事故发生之前从事废品收购工作,但收购废品与冀某遭受变压器电击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证明。且法院在对涉案事实进行核准后,认为原审判决处理妥当,应维持原判。
事件分析
在第一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时,法院主要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事故发生时,冀某仅携少量现金,现场未发现收购废品的交通、运输及装载工具或设备,不具备收购废品的客观条件。
其次,废品收购人一般会选择人口密集区或居民生活区招揽业务,变压器所在地过往人口稀少,且杂草丛生,不符合收购废品的场所环境要求。
再次,出入变压器需通过废弃厂房并翻越窗户才能到达,且附近杂草丛生,冀某到此游玩或散步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虽然变压器距离地面的距离未达法律规定的最小距离,但变压器现场已设有显著的“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识,冀某有能力识别。
最后,冀某死亡时,其身旁边有固定扳手、活动扳手等工具及铁钳、布制手套等物品,符合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的客观条件。
法院认定死者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遭电击死亡 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志金、赵伟光)今年1月19日上午,冀某在位于火炬开发区的丰陶公司未设围墙的厂内触高压电死亡。在其家人眼中,高压设备疏于管理是冀某致死的根本原因,故其4家属将丰陶公司以及中山市供电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合计共55万元人民币。
但在丰陶公司以及中山市供电局看来,冀某死于盗窃电力设施的过程中,自身过错是致死的唯一原因。本案经过多番审理之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冀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
家人起诉求偿55万元
今年1月19日,冀某在丰陶公司享有产权的变压器下方遭受高压电击死亡。为该变压器提供交流电源的为中山市供电局,据了解,该变压器电压高达1万伏。变压器两个支架下方均设置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识。冀某的尸体被发现时,其身旁边有两个购物袋,分别装有固定扳手、活动扳手等工具及铁钳、布制手套等物品,而变压器西侧部位有三个转换线圈呈剪开状。
2012年1月19日11时,公安机关赴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并询问相关人员。同年2月7日,冀某遗体在中山市殡仪馆火化,但未经尸体检验。随后,冀某家人认为丰陶公司、中山市供电局应对冀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起诉。
据冀某家属起诉,冀某死于高压电下,丰陶公司及供电局对高压设备疏于管理是其致死的根本原因。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丰陶公司、市供电局连带承担,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火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5万元。
被告:
偷电线致死当事人负全责
对此,丰陶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发生事故的地点并不在丰陶公司内,该公司对公司外地域没有所有权、管理权,因此所发生的事故与丰陶公司无关。
而另一位被告,中山市供电局则表示,市供电局并不是触电事故的电线线路产权人,更无需作出任何赔偿。供电局认为,冀某的自身过错是发生事故直接的、唯一的原因,其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审:
维持原判 被告无责任
经过法院详细分析和论证,第一法院认定冀某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遭到电击死亡。丰陶公司、中山市供电局对冀某的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冀某家属等人不服,随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冀某在事故发生之前从事废品收购工作,但收购废品与冀某遭受变压器电击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证明。且法院在对涉案事实进行核准后,认为原审判决处理妥当,应维持原判。
事件分析
在第一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时,法院主要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事故发生时,冀某仅携少量现金,现场未发现收购废品的交通、运输及装载工具或设备,不具备收购废品的客观条件。
其次,废品收购人一般会选择人口密集区或居民生活区招揽业务,变压器所在地过往人口稀少,且杂草丛生,不符合收购废品的场所环境要求。
再次,出入变压器需通过废弃厂房并翻越窗户才能到达,且附近杂草丛生,冀某到此游玩或散步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虽然变压器距离地面的距离未达法律规定的最小距离,但变压器现场已设有显著的“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识,冀某有能力识别。
最后,冀某死亡时,其身旁边有固定扳手、活动扳手等工具及铁钳、布制手套等物品,符合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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