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沙船撞断电线 肇事者受到处罚――湖南桃源一起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审理始末
2012-10-22 11:1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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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高压线被撞断,立即报案
2010年5月25日,编号为“湘桃源货00938”的运沙船从湖南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出发到湖北省。由于输沙皮带轮支架未按要求水平放置,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在途经桃源陬市沅江35千伏线路跨江段时,皮带轮支架将陬市至木塘垸的35千伏跨江高压线撞断,岸边两座铁塔也因受牵拉严重扭曲变形,导致木塘垸全乡停电近3小时。后经鉴定,此次事故给供电企业及相关用电客户造成的损失达3.27万元。
事故发生后,湖南常德桃源电力局在第一时间派人巡线查找到事故原因后,迅速锁定了肇事船只,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传唤肇事船主陈某、周某和驾驶员后,掌握了肇事船舶违章航行挂断高压线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此次肇事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且造成直接损失未达到立案标准,船主及驾驶员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根据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是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四是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本案中肇事船所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因此不能追究肇事船驾驶员的刑事责任。
提供确凿证据,积极索赔
2010年6月12日,被损电力设施权利人桃源电力局在与肇事船主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船舶所有人共同赔偿电力设施修复及其他合理开支共计3.27万元。
被告方辩称:其船舶在事发当天属于正常航行,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负任何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原因一是线路架设不合法,施工未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二是原告铁塔高度未达到45.7米的设计要求,线路架设不合格,导致跨江线路距离河面高度不够;三是原告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合理位置对跨江线路设置航标标识,也没有悬挂安全保护标识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原告桃园电力局提出反驳意见:第一,被告的船舶适航以及驾驶员具备驾驶资质,在通航过程中应对河床、水位的高低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被告运沙船舶在航行前没有将自卸驳输送带放至安全位置,航行中没有保持 望,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第17条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驾驶员有重大过错,依法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备材料清册、铁塔竣工图、竣工资料和测量报告等证据,证明铁塔和跨江架空线路符合国家规定。第三,《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的规定并非行政许可,只是管理性规范。第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航标和电力设施保护标识的设置属于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跨江线路高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原告对于事故没有过错,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船体超高,且未尽安全航行之注意义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未在合理位置设置航标标识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标识,对被告船舶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障碍产生了一定影响,故判决两被告承担90%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29.42万元损失。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后,今年4月10日以考虑事发时处于汛期的特殊情况为由,改判两名被告共同承担65%的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
给供电企业的几点启示
湖南省电力公司一级法律顾问 吴红霞
这是一起跨河电力设施与水上交通运输工具相互妨碍引发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我国南方水系比较发达的地区,架空线路跨越江河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此类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
纵观本案,两被告对损害事实并不持异议,但提出了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架设的电力设施是否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未悬挂安全保护标识是否可以减轻其责任等。这反映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的问题。2008年出台的《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规定,设立此类保护标识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另外,本案也反映出有关规范的缺失,目前国家对于跨越江河的架空线路安全保护标识的设立位置、设立规格、设立方式以及安全保护标识的材质等一直缺乏明确可供操作的规范,难以保证有关部门或单位设立有明显警醒作用的安全保护标识。
本案事故发生后,桃源电力局及时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维权,对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这一案例,给供电企业带来了几点启示:一是供电企业跨江河架设线路必须依法架设,既要满足电力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同时也要符合水上交通法律法规和通航标准。二是施工不仅要重视实体法,也要重视程序法,跨江河线路架设应事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妥善保管相关建设档案资料。三是供电企业应积极沟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识,加强宣传,让船舶驾驶员充分了解注意事项,及时发现高压电线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坏电力设施。
2010年5月25日,编号为“湘桃源货00938”的运沙船从湖南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出发到湖北省。由于输沙皮带轮支架未按要求水平放置,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在途经桃源陬市沅江35千伏线路跨江段时,皮带轮支架将陬市至木塘垸的35千伏跨江高压线撞断,岸边两座铁塔也因受牵拉严重扭曲变形,导致木塘垸全乡停电近3小时。后经鉴定,此次事故给供电企业及相关用电客户造成的损失达3.27万元。
事故发生后,湖南常德桃源电力局在第一时间派人巡线查找到事故原因后,迅速锁定了肇事船只,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传唤肇事船主陈某、周某和驾驶员后,掌握了肇事船舶违章航行挂断高压线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此次肇事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且造成直接损失未达到立案标准,船主及驾驶员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根据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是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四是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本案中肇事船所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因此不能追究肇事船驾驶员的刑事责任。
提供确凿证据,积极索赔
2010年6月12日,被损电力设施权利人桃源电力局在与肇事船主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船舶所有人共同赔偿电力设施修复及其他合理开支共计3.27万元。
被告方辩称:其船舶在事发当天属于正常航行,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负任何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原因一是线路架设不合法,施工未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二是原告铁塔高度未达到45.7米的设计要求,线路架设不合格,导致跨江线路距离河面高度不够;三是原告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合理位置对跨江线路设置航标标识,也没有悬挂安全保护标识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原告桃园电力局提出反驳意见:第一,被告的船舶适航以及驾驶员具备驾驶资质,在通航过程中应对河床、水位的高低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被告运沙船舶在航行前没有将自卸驳输送带放至安全位置,航行中没有保持 望,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第17条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驾驶员有重大过错,依法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备材料清册、铁塔竣工图、竣工资料和测量报告等证据,证明铁塔和跨江架空线路符合国家规定。第三,《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的规定并非行政许可,只是管理性规范。第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航标和电力设施保护标识的设置属于航运交通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跨江线路高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原告对于事故没有过错,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船体超高,且未尽安全航行之注意义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未在合理位置设置航标标识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标识,对被告船舶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障碍产生了一定影响,故判决两被告承担90%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29.42万元损失。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后,今年4月10日以考虑事发时处于汛期的特殊情况为由,改判两名被告共同承担65%的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
给供电企业的几点启示
湖南省电力公司一级法律顾问 吴红霞
这是一起跨河电力设施与水上交通运输工具相互妨碍引发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我国南方水系比较发达的地区,架空线路跨越江河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此类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
纵观本案,两被告对损害事实并不持异议,但提出了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架设的电力设施是否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未悬挂安全保护标识是否可以减轻其责任等。这反映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的问题。2008年出台的《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规定,设立此类保护标识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另外,本案也反映出有关规范的缺失,目前国家对于跨越江河的架空线路安全保护标识的设立位置、设立规格、设立方式以及安全保护标识的材质等一直缺乏明确可供操作的规范,难以保证有关部门或单位设立有明显警醒作用的安全保护标识。
本案事故发生后,桃源电力局及时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维权,对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这一案例,给供电企业带来了几点启示:一是供电企业跨江河架设线路必须依法架设,既要满足电力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同时也要符合水上交通法律法规和通航标准。二是施工不仅要重视实体法,也要重视程序法,跨江河线路架设应事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妥善保管相关建设档案资料。三是供电企业应积极沟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识,加强宣传,让船舶驾驶员充分了解注意事项,及时发现高压电线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坏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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