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归属是确定触电伤亡案件责任主体的关键
2009-10-19 11:01:39 来源: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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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缪海燕 孙雯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发生一起人身触电死亡案件。徐某攀爬到10千伏高压线上为他人拆卸广告牌,在用胶布包扎裸露的线头时触电而亡。事后雇主姜某赔偿徐某妻子陈某18万元。2009年3月23日,陈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主张泰州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产权人港务公司、雇主姜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1781元。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千伏高压线路熔丝处,受害人徐某因触碰高压线路熔丝处连接变压器的裸露在外的电线而死亡。此处电力线路的产权属港务公司,港务公司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是责任主体。受害人徐某是成年人,擅自攀爬到高压线上包扎裸露电线,触电而亡,自身有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港务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减轻港务公司40%的责任,由其向死者家属陈某赔偿324484.29元。鉴于雇主姜某已主动赔偿陈某18万元,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港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有误,案发时,该段线路的产权已属供电公司,只是供电公司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千伏高压线路熔丝处,本案中受害人系触碰高压线路熔丝处裸露在外的电线而死亡,触电位置不在供电公司管理维护范围内,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中,徐某在给雇主姜某安装广告牌时,发现旁边高压线裸露,就从姜某店里拿了普通胶带,向铝合金店店主借了铁梯就爬上去包扎电线,触电身亡。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危险,在不具备电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作业,无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致徐某触电身亡的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是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2002年8月28日泰州供电公司与港务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千伏高压线路的熔丝处(即用电方配电室前供电方线路第一断路器处),高压线路的熔丝属于用电人所有,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产权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符合侧电力设施产权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尽管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但合同期满后,港务公司一直使用到2009年1月,是该电力设施的实际使用人。
触电事故发生前,港务公司虽与水产批发商行就事故变压器的买卖达成一致,但2009年1月6日,泰州供电公司才受理港务公司与水产批发商行变更户名的申请,水产批发商行未与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港务公司未能证明其转让变压器产权时,已将维护管理责任一并转让给水产批发商行。因此,港务公司是发生事故的变压器的产权人,其疏于管理,导致线路裸露致受害人触电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发生一起人身触电死亡案件。徐某攀爬到10千伏高压线上为他人拆卸广告牌,在用胶布包扎裸露的线头时触电而亡。事后雇主姜某赔偿徐某妻子陈某18万元。2009年3月23日,陈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主张泰州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产权人港务公司、雇主姜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1781元。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千伏高压线路熔丝处,受害人徐某因触碰高压线路熔丝处连接变压器的裸露在外的电线而死亡。此处电力线路的产权属港务公司,港务公司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是责任主体。受害人徐某是成年人,擅自攀爬到高压线上包扎裸露电线,触电而亡,自身有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港务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减轻港务公司40%的责任,由其向死者家属陈某赔偿324484.29元。鉴于雇主姜某已主动赔偿陈某18万元,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港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有误,案发时,该段线路的产权已属供电公司,只是供电公司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千伏高压线路熔丝处,本案中受害人系触碰高压线路熔丝处裸露在外的电线而死亡,触电位置不在供电公司管理维护范围内,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中,徐某在给雇主姜某安装广告牌时,发现旁边高压线裸露,就从姜某店里拿了普通胶带,向铝合金店店主借了铁梯就爬上去包扎电线,触电身亡。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危险,在不具备电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作业,无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致徐某触电身亡的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是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2002年8月28日泰州供电公司与港务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千伏高压线路的熔丝处(即用电方配电室前供电方线路第一断路器处),高压线路的熔丝属于用电人所有,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产权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符合侧电力设施产权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尽管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但合同期满后,港务公司一直使用到2009年1月,是该电力设施的实际使用人。
触电事故发生前,港务公司虽与水产批发商行就事故变压器的买卖达成一致,但2009年1月6日,泰州供电公司才受理港务公司与水产批发商行变更户名的申请,水产批发商行未与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港务公司未能证明其转让变压器产权时,已将维护管理责任一并转让给水产批发商行。因此,港务公司是发生事故的变压器的产权人,其疏于管理,导致线路裸露致受害人触电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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