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 “顾问”的职业道德 (2)
2008-02-21 08:51: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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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作者:中国信息产业网
2、正确对待客户处的数据与客户名称
首先,顾问对客户的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更不用说利用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去获取非法利益了。
其次,清晰界定行业知识和客户的专有数据。对于行业共性的内容,在产品介绍、演示、宣传材料上可以使用,但要经过相应的调整。
最后,在宣传材料或其他资料中使用客户名称需经客户认可,且要实事求是。对客户的应用情况、服务满意度描述要客观。
对任职公司的责任
1、确信承接的信息化项目与公司的产品服务相匹配
每家提供信息化产品与服务的公司都有其既定的目标客户群体,也有其解决方案与服务能力的局限。有些时候,不遗余力地争取项目,并不一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在承接项目时,客观地分析公司产品与服务的符合程度、在该项目上的盈利能力是必须的。当对这一问题不能把握时,顾问有义务将自己的分析告知自己的上级甚至是公司管理者。
2、确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符合公司的利益
在很多时候,客户的服务需求、顾问的服务能力、公司的服务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那么,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考虑这样的问题,这项目是公司承诺的免费项目吗?是公司提供的收费服务吗?如果公司以前没有提供,但客户需要、顾问也有能力提供,公司允许顾问开展新的服务项目吗?如果公司不提供,那么公司的政策是否允许顾问与客户自行交易来提供这项服务呢?
3、清晰界定什么是自己的知识什么是公司的知识
作为一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从业者掌握大量的相关知识,这无论对公司、客户、顾问、同行都有很大的价值,必须清楚区分知识的所有权。
通常,在执行公司任务中所产生的知识成果应属公司所有,例如将《某某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交到公共网站上这一行为就值得商榷,即便这个解决方案已经使用过;
一些基于公司的产品与服务的衍生知识,其成果的归属应在征得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例如《某某软件的使用技巧》或《某某系统的核心技术剖析》在发表时应慎重;
那些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对某一客观问题的思考与业余研究等,可能其灵感与思路来自工作中,但由于与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关系并不紧密,可以作为自己的知识成果独立使用。
对同行的责任
1、绝不支持盗版行为
不支持盗版行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不销售盗版软件,从盗版中牟利不但可耻而且违法;其次是不提供盗版软件,即便是不收取费用也不要做这种损人不利已的事情;第三是不在明知是盗版软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服务。
2、不使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争取业务
顾问有权利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折扣价销售给客户,但当这一价格已经明显低于行业基准的收费水平时就要考虑一下,是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只值这样的价格?还是我们有了什么大大提高生产率的手段?还是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无论如何,提供回扣、或承诺提供回扣的方式来争取业务都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3、客观评价同行,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是的,维珍集团的创立人理查?布兰森曾经这样说过:“我完全相信攻击竞争对手是一件让人兴奋的事情--同时也是对企业有利的”。但他是企业家,不是信息化顾问,企业家要的是振臂一呼应者云集(无论是员工还是客户)的效果,而信息化顾问要的是诚信、专业、客观、能够为客户提供价值的职业形象!
2、正确对待客户处的数据与客户名称
首先,顾问对客户的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更不用说利用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去获取非法利益了。
其次,清晰界定行业知识和客户的专有数据。对于行业共性的内容,在产品介绍、演示、宣传材料上可以使用,但要经过相应的调整。
最后,在宣传材料或其他资料中使用客户名称需经客户认可,且要实事求是。对客户的应用情况、服务满意度描述要客观。
对任职公司的责任
1、确信承接的信息化项目与公司的产品服务相匹配
每家提供信息化产品与服务的公司都有其既定的目标客户群体,也有其解决方案与服务能力的局限。有些时候,不遗余力地争取项目,并不一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在承接项目时,客观地分析公司产品与服务的符合程度、在该项目上的盈利能力是必须的。当对这一问题不能把握时,顾问有义务将自己的分析告知自己的上级甚至是公司管理者。
2、确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符合公司的利益
在很多时候,客户的服务需求、顾问的服务能力、公司的服务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那么,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考虑这样的问题,这项目是公司承诺的免费项目吗?是公司提供的收费服务吗?如果公司以前没有提供,但客户需要、顾问也有能力提供,公司允许顾问开展新的服务项目吗?如果公司不提供,那么公司的政策是否允许顾问与客户自行交易来提供这项服务呢?
3、清晰界定什么是自己的知识什么是公司的知识
作为一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从业者掌握大量的相关知识,这无论对公司、客户、顾问、同行都有很大的价值,必须清楚区分知识的所有权。
通常,在执行公司任务中所产生的知识成果应属公司所有,例如将《某某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交到公共网站上这一行为就值得商榷,即便这个解决方案已经使用过;
一些基于公司的产品与服务的衍生知识,其成果的归属应在征得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例如《某某软件的使用技巧》或《某某系统的核心技术剖析》在发表时应慎重;
那些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对某一客观问题的思考与业余研究等,可能其灵感与思路来自工作中,但由于与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关系并不紧密,可以作为自己的知识成果独立使用。
对同行的责任
1、绝不支持盗版行为
不支持盗版行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不销售盗版软件,从盗版中牟利不但可耻而且违法;其次是不提供盗版软件,即便是不收取费用也不要做这种损人不利已的事情;第三是不在明知是盗版软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服务。
2、不使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争取业务
顾问有权利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折扣价销售给客户,但当这一价格已经明显低于行业基准的收费水平时就要考虑一下,是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只值这样的价格?还是我们有了什么大大提高生产率的手段?还是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无论如何,提供回扣、或承诺提供回扣的方式来争取业务都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3、客观评价同行,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是的,维珍集团的创立人理查?布兰森曾经这样说过:“我完全相信攻击竞争对手是一件让人兴奋的事情--同时也是对企业有利的”。但他是企业家,不是信息化顾问,企业家要的是振臂一呼应者云集(无论是员工还是客户)的效果,而信息化顾问要的是诚信、专业、客观、能够为客户提供价值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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