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用电报装的七大常见问题
2007-12-21 17:31:07 来源:江门日报
A-
A+
电力18讯: 问题一:为什么需要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统建楼)的临时基建供电和永久供电方案?
答:根据《江门市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问题二:工商企业和住宅小区(统建楼)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根据《电力法》的规定,住宅小区(统建楼)应由开发商投资建设楼盘的配套电力设施;工商企业应由投资商承担其建设费用。
问题三:为什么用电客户的受(配)电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且设计文件须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
答:根据《江门市电气安装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气安装工程应按照委托方和供电企业双方确定的供配电方案,交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另外,《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问题四:为什么用电客户的受(配)电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答:根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问题五:在用电客户受(配)电工程施工期间,为什么供电企业要进行现场用电检查?
答:因为《江门市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问题六:用电客户受(配)电工程竣工后,是否需要向供电企业提交竣工报告?
答:需要。
问题七:工商企业和住宅小区(统建楼)配套电力设施应由谁进行维护?
答:工商企业的配套电力设施应按产权归属划分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住宅小区(统建楼)的配套电力设施已投运的统建楼房,受政策的限制,开平供电局暂未进行电力设施的资产接收,但已实施抄表到户,并承担非用电客户产权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供电服务热线95598。 (沈军花)
答:根据《江门市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问题二:工商企业和住宅小区(统建楼)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根据《电力法》的规定,住宅小区(统建楼)应由开发商投资建设楼盘的配套电力设施;工商企业应由投资商承担其建设费用。
问题三:为什么用电客户的受(配)电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且设计文件须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
答:根据《江门市电气安装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气安装工程应按照委托方和供电企业双方确定的供配电方案,交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另外,《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问题四:为什么用电客户的受(配)电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答:根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问题五:在用电客户受(配)电工程施工期间,为什么供电企业要进行现场用电检查?
答:因为《江门市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问题六:用电客户受(配)电工程竣工后,是否需要向供电企业提交竣工报告?
答:需要。
问题七:工商企业和住宅小区(统建楼)配套电力设施应由谁进行维护?
答:工商企业的配套电力设施应按产权归属划分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住宅小区(统建楼)的配套电力设施已投运的统建楼房,受政策的限制,开平供电局暂未进行电力设施的资产接收,但已实施抄表到户,并承担非用电客户产权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供电服务热线95598。 (沈军花)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热点排行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