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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电费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2007-05-17 11:30:23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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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企业收滞纳金不合法”后续

收取电费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供电局回应晶报报道称是按最低法定标准收取

晶报讯(记者王鹂鸣)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昨日对本报关于滞纳金的报道做出回应:该局根据有关法规收取最低额度1‰/日的电费违约金,没有向用户收取过滞纳金。但是用户认为这个违约金过高。

深圳供电局发给本报的《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电费违约金的情况说明》中称:为了确保电费的及时回收,《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应该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缴纳电费。国务院令(第196号)颁发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依据《电力法》,在第39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逾期未交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到3‰的标准加收违约金。所以,供电局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律依据的,收取的电费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这份说明中还说,供电局目前对未按期交纳电费的用户,按最低法定标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电费总额1‰/日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但是,很多市民认为,1‰/日的违约金,还是存在标准过高等问题。曾经因为各种复杂原因而欠下供电局巨额电费违约金的“雕塑家园”的一位业主告诉记者,雕塑家园共欠供电局电费11余万元,欠款3年左右,违约金就达到了12万元。“违约金比电费多,你说1‰/日这个标准高不高?”这位业主反问。

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的侯松涛律师表示,按照供电局的说法,他们收取的就是法定违约金,这个违约金是依据相关条例收取的,所以用户违约时就必须交纳。如果业主和供电局对违约金做出另行约定,那也只能比1‰―3‰这个标准高。也就是说,在目前的状况下,用户即使觉得违约金高,并提出反对,在法律上也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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