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取消供电间隔费 已收费用不再退
2007-01-15 16:4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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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海口1月12日讯(记者 欧阳蔚华)从2007年2月1日起,海南省用电户供电专线需要从变电站(或开闭所)引接电源的,不再收取供电专用间隔费,这是记者今天下午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的消息。文件同时规定,电力设施的建设投入以产权归属界定投资方,产权属供电方的由供电方投资建设,产权属用电户的由用电户投资建设。
据了解,此前企业在向供电部门报装用电时,缴纳供电专用间隔费的收费标准为:按变电站容量分别为15万元(10千伏)、25万元(35千伏)和40万元(110千伏)。为了减轻企业投资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海南省供电间隔费,对停止收取供电间隔费前已收取的供电间隔费不再退还。
据了解,此前企业在向供电部门报装用电时,缴纳供电专用间隔费的收费标准为:按变电站容量分别为15万元(10千伏)、25万元(35千伏)和40万元(110千伏)。为了减轻企业投资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海南省供电间隔费,对停止收取供电间隔费前已收取的供电间隔费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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