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装置故障,电费如何追讨
2006-12-26 16:1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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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能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电量电费的追讨工作一直是困扰广大供电企业的一个管理难题,近日,安徽望江供屯公司依托技术和法律两大支撑,通过同用电客户沟通协商,成功处理了一起用电计量纠纷,有力维护了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基本情况]:
2006年10月12日晚8时许,安徽望江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华阳轧花厂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该厂计量装置电压二次回路B相失压,经分析,认为故障可能是由于安装在变压器低压侧的互感器箱内电压桩头松动导致。供电公司了解到客户的生产时间是从每晚的20时至次日的8时。为确保客户正常生产,供电公司同客户达成协议,双方对当晚的检测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次日再进行故障处理,同时供电公司用摄像机和数码相机对开启铅封、现场校验、电能表号、电表底度、电表各相电压、客户考核表底度等关键场景进行固定。
2006年10月13日,经停电检查,发现计量设备故障与分析完全一致,进行技术处理后,供电公司对该厂恢复了正常供电。
在进行电量追补协商时,客户提出,计量装置故障并非由于己方的责任,愿意承担漏计电量的70%。供电公司就《民法通则》、《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文,电能计量的工作原理及电量遣袜韵诗箕掖据盘客盘进行详细解释。通过沟通协调,该厂负责人最终接受供电公司的电量追补意见,同意补缴电量9094.4千瓦时。
[简要评析]:
这是一起较为成功的用电计量纠纷处理非诉案例,处理时间较快、处理成本较低,基本挽回了电量损失,同时客户关系没有受到影响。
其成功经验在于:首先,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吃透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向客户宣传解释到位。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计量装置故障少计电量而导致用电人少付的电费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用电人依法应当返还供电人。其次,该起用电计量纠纷处理体现了供电企业的人文关怀。在客户生产高峰期,供电企业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没有中止供电,这使客户深受感动,为用电纠纷的妥善处理奠定了重要基础。再次,尊重科学,技术依据必不可少。在进行用电检查时,供电公司使用了较为先进的现场校验设备。再者,证据固定及时到位,使客户缴费心悦诚服。本案若进入诉讼属不当得利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供电公司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责任,即对电表故障期间用电人用电量的具体数额应充分举证,在发生争议时,用电人往往以此为由,对供电方确定的电量数额提出异议,供电方若无法就用电计量装置故障期间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提出较为充分确凿的证据,在诉讼中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需要在发生故障后,在第一时间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如装接表工作单,断流失压记录装置的记录,用户的产量,单位产品耗电量,投入设备的容量、时间、电流、电压、功率因数、副表底度及会同用电方现场共同检查确认的误接线类型等数据。本案由于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用摄像机在现场拍摄了关键场景,从而在纠纷处理中处于主动地位,最终通过与用户充分沟通协商挽回了经济损失。
供电企业也应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电能计量装置的科技含量(如增设电表故障时远距离报警功能),加强分级、分压、分台区线损的分析考核,加大用电检查的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该类故障持续时间过长,最大限度地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
[基本情况]:
2006年10月12日晚8时许,安徽望江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华阳轧花厂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该厂计量装置电压二次回路B相失压,经分析,认为故障可能是由于安装在变压器低压侧的互感器箱内电压桩头松动导致。供电公司了解到客户的生产时间是从每晚的20时至次日的8时。为确保客户正常生产,供电公司同客户达成协议,双方对当晚的检测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次日再进行故障处理,同时供电公司用摄像机和数码相机对开启铅封、现场校验、电能表号、电表底度、电表各相电压、客户考核表底度等关键场景进行固定。
2006年10月13日,经停电检查,发现计量设备故障与分析完全一致,进行技术处理后,供电公司对该厂恢复了正常供电。
在进行电量追补协商时,客户提出,计量装置故障并非由于己方的责任,愿意承担漏计电量的70%。供电公司就《民法通则》、《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文,电能计量的工作原理及电量遣袜韵诗箕掖据盘客盘进行详细解释。通过沟通协调,该厂负责人最终接受供电公司的电量追补意见,同意补缴电量9094.4千瓦时。
[简要评析]:
这是一起较为成功的用电计量纠纷处理非诉案例,处理时间较快、处理成本较低,基本挽回了电量损失,同时客户关系没有受到影响。
其成功经验在于:首先,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吃透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向客户宣传解释到位。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计量装置故障少计电量而导致用电人少付的电费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用电人依法应当返还供电人。其次,该起用电计量纠纷处理体现了供电企业的人文关怀。在客户生产高峰期,供电企业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没有中止供电,这使客户深受感动,为用电纠纷的妥善处理奠定了重要基础。再次,尊重科学,技术依据必不可少。在进行用电检查时,供电公司使用了较为先进的现场校验设备。再者,证据固定及时到位,使客户缴费心悦诚服。本案若进入诉讼属不当得利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供电公司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责任,即对电表故障期间用电人用电量的具体数额应充分举证,在发生争议时,用电人往往以此为由,对供电方确定的电量数额提出异议,供电方若无法就用电计量装置故障期间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提出较为充分确凿的证据,在诉讼中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需要在发生故障后,在第一时间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如装接表工作单,断流失压记录装置的记录,用户的产量,单位产品耗电量,投入设备的容量、时间、电流、电压、功率因数、副表底度及会同用电方现场共同检查确认的误接线类型等数据。本案由于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用摄像机在现场拍摄了关键场景,从而在纠纷处理中处于主动地位,最终通过与用户充分沟通协商挽回了经济损失。
供电企业也应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电能计量装置的科技含量(如增设电表故障时远距离报警功能),加强分级、分压、分台区线损的分析考核,加大用电检查的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该类故障持续时间过长,最大限度地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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