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损费谁出 相关部门有说法
2006-12-15 15:41:30 来源:眉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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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 廖文凯
“电损费该不该由我出,出得是否合理?”一封消费者来信激起千层浪,引发一场消费维权大讨论,广大消费者纷纷参与。“电损费数目虽小,却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位机关干部在参与讨论时如实说;“组织这场讨论不是针对哪个部门哪个单位,而是以此提醒消费者要正确维权,有关部门应该规范管理。”市消委会副会长黄国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语道出了本报与市消委会组织的这场大讨论的初衷。针对消费者在参与讨论时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12月12日,市消委会联合市物价局、市工商局、部分小区物管人员、部分消费者以及本报,再次对“电损费”问题进行座谈讨论,以期对作为电力用户的广大消费者有个说法。在此,本报对积极参与这次讨论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地感谢。下面是这次座谈讨论的部分发言摘要――
宋仁涛(市消委会法律顾问):“电损费”引发大讨论,受到热烈关注,可喜可贺。《眉山日报》刊登的小区住户严先生的讨论发言说得好:“居民小区每个户头入住时,都交了不小的一笔电户头费。”应该引起重视。既然交了电户头费,这笔电户头费交来干什么?到哪里去了?值得思索。我认为,严先生提出的问题,其实已经触及到了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触及到了买房人与开发商利益的实质性问题。其次,供电企业没有“电损费”之说,这只能是物管和业主之间产生的费用,况且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计量的是实际用电量,而不是电力损耗的费用。
任先生(碧辉园物管人员):“电损费”之说,实际上是概念之误。目前新建的小区都是一户一表,是住户直接到电力公司交纳用电费用。我们所收取的,只是小区设施照明、保安值班室用电的公摊费,而不是所谓的“电损费”。小区公用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不应该叫“电损费”,应该叫小区公用设施设备费用的公摊。我们小区物管严格执行为住户服务和服好务的宗旨,就连物价部门批准的一些费用,我们向住户收取费用时,都尽量做到压在下线收取。
田有发(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现在新开发的楼盘,都是一户一表。我的观点,物业管理公司无论收取电损,还是收取水损、气损,都是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什么说呢?无论涉及小区公用照明也好,保安值班用电好,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平方面积的价格收取了住户的物管费了,小区这些公用照明之类的费用应该说是包含和核算到了物管费中,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再另行收取此类费用,岂不重复收费?况且还有物业收费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的有关规定。
杨伟东(市物价局副局长):小小电费引发一系列带普遍问题和社会热点的讨论,它涉及到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系列收费的敏感问题。物管收费,公司必须持有建设部门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有关手续,物价部门方可审批,任何未经批准的收费,都是乱收费。物管公司送货上门,须经协商。至于带收费问题,本着谁委托谁负担的原则,委托方应该付给被委托方的费用,不应该把它分摊到消费者身上。再则,物业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如给住户修理水管之类的特殊约定收费,必须明确标明。具体到“电损费”问题,刚才宋律师的观点,基本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一户一表的,不能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但是由于城网改造推进缓慢,基于种种损耗,一些约定性收费,必须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委员会通报后,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今后,我们将按新的物管条例,与建设部门协调,发一个规范物业收费管理的文件。
黄国祥(市消委会副会长):近年来,物管业的发展态势还是较好,令人满意的。但是今天消费这提出的有关“电损费”的问题,事实存在,也是值得引起重视的。据反映,目前有的小区物管费收到了每月每平方1元多之高。随着物管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关部门到了应该规范管理的时候了。说到这次有关“电损费”引发的大讨论,不是针对哪个部门哪个单位,而是以此提醒消费者要正确维权,有关部门应该规范管理。因为这是一种带普遍现象的社会问题,长期蔓延下去,必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害,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今后,我们消委会将竭力为消费者服务,并建议报社多开展一些类似关注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话题的讨论。
市物价局:
物业收费有据 但得严格遵守
昨日,记者到市物价局采访时,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出事了电力和物价收费的有关法律法规。该负责人说,物业收费虽然有据可依,但是物管企业必须自律,严格遵守。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还特别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其中第19条作了这样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电损费该不该由我出,出得是否合理?”一封消费者来信激起千层浪,引发一场消费维权大讨论,广大消费者纷纷参与。“电损费数目虽小,却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位机关干部在参与讨论时如实说;“组织这场讨论不是针对哪个部门哪个单位,而是以此提醒消费者要正确维权,有关部门应该规范管理。”市消委会副会长黄国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语道出了本报与市消委会组织的这场大讨论的初衷。针对消费者在参与讨论时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12月12日,市消委会联合市物价局、市工商局、部分小区物管人员、部分消费者以及本报,再次对“电损费”问题进行座谈讨论,以期对作为电力用户的广大消费者有个说法。在此,本报对积极参与这次讨论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地感谢。下面是这次座谈讨论的部分发言摘要――
宋仁涛(市消委会法律顾问):“电损费”引发大讨论,受到热烈关注,可喜可贺。《眉山日报》刊登的小区住户严先生的讨论发言说得好:“居民小区每个户头入住时,都交了不小的一笔电户头费。”应该引起重视。既然交了电户头费,这笔电户头费交来干什么?到哪里去了?值得思索。我认为,严先生提出的问题,其实已经触及到了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触及到了买房人与开发商利益的实质性问题。其次,供电企业没有“电损费”之说,这只能是物管和业主之间产生的费用,况且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计量的是实际用电量,而不是电力损耗的费用。
任先生(碧辉园物管人员):“电损费”之说,实际上是概念之误。目前新建的小区都是一户一表,是住户直接到电力公司交纳用电费用。我们所收取的,只是小区设施照明、保安值班室用电的公摊费,而不是所谓的“电损费”。小区公用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不应该叫“电损费”,应该叫小区公用设施设备费用的公摊。我们小区物管严格执行为住户服务和服好务的宗旨,就连物价部门批准的一些费用,我们向住户收取费用时,都尽量做到压在下线收取。
田有发(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现在新开发的楼盘,都是一户一表。我的观点,物业管理公司无论收取电损,还是收取水损、气损,都是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什么说呢?无论涉及小区公用照明也好,保安值班用电好,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平方面积的价格收取了住户的物管费了,小区这些公用照明之类的费用应该说是包含和核算到了物管费中,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再另行收取此类费用,岂不重复收费?况且还有物业收费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的有关规定。
杨伟东(市物价局副局长):小小电费引发一系列带普遍问题和社会热点的讨论,它涉及到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系列收费的敏感问题。物管收费,公司必须持有建设部门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有关手续,物价部门方可审批,任何未经批准的收费,都是乱收费。物管公司送货上门,须经协商。至于带收费问题,本着谁委托谁负担的原则,委托方应该付给被委托方的费用,不应该把它分摊到消费者身上。再则,物业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如给住户修理水管之类的特殊约定收费,必须明确标明。具体到“电损费”问题,刚才宋律师的观点,基本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一户一表的,不能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但是由于城网改造推进缓慢,基于种种损耗,一些约定性收费,必须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委员会通报后,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今后,我们将按新的物管条例,与建设部门协调,发一个规范物业收费管理的文件。
黄国祥(市消委会副会长):近年来,物管业的发展态势还是较好,令人满意的。但是今天消费这提出的有关“电损费”的问题,事实存在,也是值得引起重视的。据反映,目前有的小区物管费收到了每月每平方1元多之高。随着物管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关部门到了应该规范管理的时候了。说到这次有关“电损费”引发的大讨论,不是针对哪个部门哪个单位,而是以此提醒消费者要正确维权,有关部门应该规范管理。因为这是一种带普遍现象的社会问题,长期蔓延下去,必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害,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今后,我们消委会将竭力为消费者服务,并建议报社多开展一些类似关注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话题的讨论。
市物价局:
物业收费有据 但得严格遵守
昨日,记者到市物价局采访时,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出事了电力和物价收费的有关法律法规。该负责人说,物业收费虽然有据可依,但是物管企业必须自律,严格遵守。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还特别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其中第19条作了这样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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