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反窃电”将有法可依
2006-10-10 11:00:34 来源:黑龙江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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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黑龙江省对拟出台的《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进行深入调研
【编者按】 近几年来,《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继出台,均对窃电行为做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反窃电工作的应用中有许多问题仍找不到相应的条款。由于法律依据不足,用电检查人员对现场的取证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随着用电需求的增长,电力客户不断增加,用电检查人员更是深感在确定窃电时间、窃电量等方面困难重重。继1999年江西省率先出台《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之后,云南、辽宁、贵州、内蒙、北京等省、区、市相继通过人大制定了反窃电条例。最近,黑龙江省将拟订出台《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总计5章36条。
8月初至9月末,由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电力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调研组分别到哈尔滨、牡丹江、鸡西、佳木斯的部分供电企业、政府部门调研,对即将出台的《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调研组每到一处分别召开两个座谈会,就“窃电定义和窃电行为的认定”、“窃电主体的多元化趋势”、“用电计量装置的归属、是否由用户购买,管理责任的划分、丢失损坏责任的承担”、“执法方式和用电检查方式以及证据收集措施的设定”、“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刑罚处罚的界限划分”、“中断供电的主体和程序”等方面与供电企业、政府部门代表交流意见。
经过座谈讨论,代表们各抒己见。有的代表认为,受人力、专业水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点所限,应该给予供电企业部分行政执法权;而工商局的代表则认为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与供电企业同属社会公用事业,应该与他们同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的代表根据法律依据与实际需要认为应该给予供电企业部分执法权。
在供电企业及电力客户反窃电工作座谈会,调研组认真听取大中小企业、城镇居民及农民等客户代表的意见。客户代表对《反窃电条例》的出台表示拥护,认为此条例的出台对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十分及时和必要。结合工作实际,供电局营销及稽查人员针对部分条款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在讨论中,参加座谈的人员对《反窃电条例》进行了逐条逐款地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得《草案》的各项条款更据权威性、概括性、执行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了这一《草案》的尽快出台,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持电网稳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据悉,下一步调研组将赴省外调研,综合省内外调研结果重新修改《草案》,力争年末将《草案》提交黑龙江省人大审议,经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邵艳萍 李佳鸿)
【编者按】 近几年来,《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继出台,均对窃电行为做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反窃电工作的应用中有许多问题仍找不到相应的条款。由于法律依据不足,用电检查人员对现场的取证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随着用电需求的增长,电力客户不断增加,用电检查人员更是深感在确定窃电时间、窃电量等方面困难重重。继1999年江西省率先出台《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之后,云南、辽宁、贵州、内蒙、北京等省、区、市相继通过人大制定了反窃电条例。最近,黑龙江省将拟订出台《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总计5章36条。
8月初至9月末,由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电力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调研组分别到哈尔滨、牡丹江、鸡西、佳木斯的部分供电企业、政府部门调研,对即将出台的《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调研组每到一处分别召开两个座谈会,就“窃电定义和窃电行为的认定”、“窃电主体的多元化趋势”、“用电计量装置的归属、是否由用户购买,管理责任的划分、丢失损坏责任的承担”、“执法方式和用电检查方式以及证据收集措施的设定”、“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刑罚处罚的界限划分”、“中断供电的主体和程序”等方面与供电企业、政府部门代表交流意见。
经过座谈讨论,代表们各抒己见。有的代表认为,受人力、专业水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点所限,应该给予供电企业部分行政执法权;而工商局的代表则认为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与供电企业同属社会公用事业,应该与他们同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的代表根据法律依据与实际需要认为应该给予供电企业部分执法权。
在供电企业及电力客户反窃电工作座谈会,调研组认真听取大中小企业、城镇居民及农民等客户代表的意见。客户代表对《反窃电条例》的出台表示拥护,认为此条例的出台对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十分及时和必要。结合工作实际,供电局营销及稽查人员针对部分条款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在讨论中,参加座谈的人员对《反窃电条例》进行了逐条逐款地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得《草案》的各项条款更据权威性、概括性、执行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了这一《草案》的尽快出台,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持电网稳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据悉,下一步调研组将赴省外调研,综合省内外调研结果重新修改《草案》,力争年末将《草案》提交黑龙江省人大审议,经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邵艳萍 李佳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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