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首起电力设施电磁污染损害赔偿案电力企业全面胜诉
2007-12-24 13:22:14 来源:安徽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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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2月13日,安徽省首起电力设施电磁污染损害赔偿案宣判,池州供电公司为第一被告的安徽省电力企业全面胜诉。
2007年8月27日,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显化村民余小贺、金文英以高压电力线路周围及附近产生电场和磁场对其造成极大危害为诉由,状告电力企业民事损害赔偿。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第一被告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第二被告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第三被告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传票。
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一是高压电磁场强度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对人体是否构成危害;二是本案中的电力设施设计、施工和运行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对人身是否造成了损害。双方分别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质证和辩论。第一被告池州供电公司在法庭调查中从电磁污染的国家环保标准,本案电力设施的环境污染检测结果,本案电力线路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并充分论证了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7年12月13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有关《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的解释,认定本案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完全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规程的要求,电力设施电磁场的强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祝沛岗)
2007年8月27日,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显化村民余小贺、金文英以高压电力线路周围及附近产生电场和磁场对其造成极大危害为诉由,状告电力企业民事损害赔偿。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第一被告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第二被告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第三被告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传票。
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一是高压电磁场强度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对人体是否构成危害;二是本案中的电力设施设计、施工和运行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对人身是否造成了损害。双方分别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质证和辩论。第一被告池州供电公司在法庭调查中从电磁污染的国家环保标准,本案电力设施的环境污染检测结果,本案电力线路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并充分论证了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7年12月13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有关《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的解释,认定本案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完全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规程的要求,电力设施电磁场的强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祝沛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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