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西藏、新疆、内蒙古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与管理试点准备工作会议纪要
2006-02-07 15:47: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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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办能源[2005]2614号文印发了西藏、新疆、内蒙古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与管理试点准备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说,近日国家发改委在京召开了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与管理试点准备工作会议,研究了以太阳能光伏发电为主、集中连片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等问题。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办及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纪要明确,各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确定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求无电人口多、远离电网、不适宜集中供电。试点地区应有丰富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光互补发电、小风电的经济性优于其它供电方式。技术方案要适应无电人口分布及生活方式等特点。
无电人口较集中的聚居区可建设小型光伏电站,分散居住和流动性大的人口可采用户用太阳能光伏系统,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成片解决一个或数个行政区(县级)无电人口用电问题。项目实施后,该区域内95%以上的农牧民家庭要用上电。本次试点项目西藏自治区总建设规模为1000千瓦,新疆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建设规模各为1500千瓦。项目管理公司由各生活区发改委负责落实,由其作为项目法人和设备的所有人,全面负责试点项目的执行和管理。试点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用电农牧民自筹资金共同组成。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助比例为:西藏自治区90%,新疆和内蒙古自治区均50%。每户接受中央财政补贴的上限为160瓦。在160瓦以内,终端用户承担系统价格的10%,可以设备租金的方式支付;超出160瓦部分的资金由用户或地方自筹。
会议纪要要求,各自治区发改委要抓紧落实试点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工作,认真调查本地区无电人口的分布及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符合要求和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要详细调查试点地区的地理、气象、资源、交通、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无电人口生产、生活方式、居住条件和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合理选择供电方式和建设方案,提出试点项目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建立方案。
会议纪要说,近日国家发改委在京召开了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与管理试点准备工作会议,研究了以太阳能光伏发电为主、集中连片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等问题。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办及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纪要明确,各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确定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求无电人口多、远离电网、不适宜集中供电。试点地区应有丰富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光互补发电、小风电的经济性优于其它供电方式。技术方案要适应无电人口分布及生活方式等特点。
无电人口较集中的聚居区可建设小型光伏电站,分散居住和流动性大的人口可采用户用太阳能光伏系统,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成片解决一个或数个行政区(县级)无电人口用电问题。项目实施后,该区域内95%以上的农牧民家庭要用上电。本次试点项目西藏自治区总建设规模为1000千瓦,新疆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建设规模各为1500千瓦。项目管理公司由各生活区发改委负责落实,由其作为项目法人和设备的所有人,全面负责试点项目的执行和管理。试点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用电农牧民自筹资金共同组成。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助比例为:西藏自治区90%,新疆和内蒙古自治区均50%。每户接受中央财政补贴的上限为160瓦。在160瓦以内,终端用户承担系统价格的10%,可以设备租金的方式支付;超出160瓦部分的资金由用户或地方自筹。
会议纪要要求,各自治区发改委要抓紧落实试点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工作,认真调查本地区无电人口的分布及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符合要求和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要详细调查试点地区的地理、气象、资源、交通、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无电人口生产、生活方式、居住条件和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合理选择供电方式和建设方案,提出试点项目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建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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