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电工计酬模式的探索
2007-02-09 09:37: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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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湖北省荆州电力局 王洪炎 王 斌
农电体制改革中,如何确定农电工的计酬方式,我们设计了如下的模式: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按管理农户数确定的工资+按售电量确定的工资,然后考核其安全、线损、电费回收情况后,按月发放。
1 计酬模式被普遍采用
天门市供电局农电工的基本工资为200元/人,管理农户工资为0.40元/户(管理农户数400户以上,不到400户的每少1户降低0.50元);按电量确定的工资:居民生活用电0.02元/(kW・h),非普工业用电0.005元/(kW・h)。
石首市供电局农电工的基本工资为120元/人,管理农户工资为0.30元/户;按电量确定的工资0.01元/(kW・h);台区无安全事故每月10元/人;电费回收结零每月60元/人。
松滋市供电局农电工的基本工资为200元/人,管理农户工资为0.50~0.70元/户(平原、湖区0.50元/户,丘陵0.60元/户,山区0.70元/户);按电量确定的工资0.03元/(kW・h)。
洪湖市供电局农电工的基本工资为150元/人,管理农户工资为0.50元/户(管理农户数在450户以上,不到450户的每少1户降低0.33元);按电量确定的工资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02元/(kW・h),非普工业用电0.005元/(kW・h);10 kV线路维护费8元/km。
2 计酬模式农电工能够接受
最近,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同
一些农电工进行了座谈了解,他们对目前的这种计酬模式,普遍认为比较合理。调查中也发现有部分农电工工资偏低。目前的分配水平和过去承包时的分配水平相比,的确是低了许多,有的地方农电工工资低是由于管理农户数未达到定额,但与当地农民、乡镇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是基本相适应的。他们收入的提高,有赖于农村用电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农电体制改革进一步到位,应把农电工人数控制在定员范围以内。
3 计酬模式的好处
3.1 计酬模式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农电工的收入与管理的用户数和售电量挂钩。管理用户数多,收入就多;管理用户数少,收入就少。农电工管理的户数不是特别少的,一般月收入为200~300元,达到管理定额户数的月收入为400~500元,个别管理户数多的农电工在用电的高峰季节,月收入还可以超过1 000元。
3.2 计酬模式体现了与当地农民和乡镇企业员工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农电工实行统一管理后,农电工的工资水平定高了没有资金来源,定低了特别是较富裕的农村和城镇郊区就没有人力资源。一般情况下富裕的地区用电水平就高一些,贫困一些的地方农民用电水平就低一些。例如:天门市竟陵城区的接官村是天门市比较富裕的村,该村的年人均用电量达到了103 kW・h,而贫困乡镇将潭乡双桥村年人均用电量仅为30.95 kW・h。农电工的一部分收入由售电量来确定,只有把农电工的收入与当地富裕程度联系起来,才能较好地体现与当地农民和乡镇企业员工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3.3 计酬模式推动了农村电力市场增供扩销和优质服务。农电工的收入与售电量是挂钩的,售电量越多,收入越高。因此他就要设法多售电,为了多售电,就要千方百计地为农民解决用电困难让其多用电,服务质量就在解决农民用电的过程中提高了。
3.4 计酬模式有较高的透明度。每个农电工的收入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管理的户数、售电的多少、电费回收、线损、安全等指标完成情况而变化,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每个农电工都可以计算出自己每月的收入,具有很强的透明度。现在农电工就只有通过多劳、增效(售电多)去争取自己的利益。如天门市净潭乡程门村电工沈正发,管理一个村268户农民的用电,年收入大约在3 000元左右。问其是否愿再多管一些农户,他的回答是:“再给我一个台区100多户也没有问题。”
4 计酬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用基本工资+管理户数+售电量的计酬方法,在解决农电工计酬的方向上是正确的,应当给予充分肯定。由于这是探索性的工作,当初荆州电力局没有确定各项具体指标。各县市电力局在确定具体指标时,由于经费的来源和侧重点的不同,在指标的确定上存在一些差异。如基本工资这一块,有120元、150元、200元,其确定的根据不太清楚。我们建议在如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来确定:一是参照当地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来确定;二是每个农电工都要承担起农村电网的一
农电体制改革中,如何确定农电工的计酬方式,我们设计了如下的模式: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按管理农户数确定的工资+按售电量确定的工资,然后考核其安全、线损、电费回收情况后,按月发放。
1 计酬模式被普遍采用
天门市供电局农电工的基本工资为200元/人,管理农户工资为0.40元/户(管理农户数400户以上,不到400户的每少1户降低0.50元);按电量确定的工资:居民生活用电0.02元/(kW・h),非普工业用电0.005元/(kW・h)。
石首市供电局农电工的基本工资为120元/人,管理农户工资为0.30元/户;按电量确定的工资0.01元/(kW・h);台区无安全事故每月10元/人;电费回收结零每月60元/人。
松滋市供电局农电工的基本工资为200元/人,管理农户工资为0.50~0.70元/户(平原、湖区0.50元/户,丘陵0.60元/户,山区0.70元/户);按电量确定的工资0.03元/(kW・h)。
洪湖市供电局农电工的基本工资为150元/人,管理农户工资为0.50元/户(管理农户数在450户以上,不到450户的每少1户降低0.33元);按电量确定的工资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02元/(kW・h),非普工业用电0.005元/(kW・h);10 kV线路维护费8元/km。
2 计酬模式农电工能够接受
最近,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同
一些农电工进行了座谈了解,他们对目前的这种计酬模式,普遍认为比较合理。调查中也发现有部分农电工工资偏低。目前的分配水平和过去承包时的分配水平相比,的确是低了许多,有的地方农电工工资低是由于管理农户数未达到定额,但与当地农民、乡镇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是基本相适应的。他们收入的提高,有赖于农村用电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农电体制改革进一步到位,应把农电工人数控制在定员范围以内。
3 计酬模式的好处
3.1 计酬模式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农电工的收入与管理的用户数和售电量挂钩。管理用户数多,收入就多;管理用户数少,收入就少。农电工管理的户数不是特别少的,一般月收入为200~300元,达到管理定额户数的月收入为400~500元,个别管理户数多的农电工在用电的高峰季节,月收入还可以超过1 000元。
3.2 计酬模式体现了与当地农民和乡镇企业员工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农电工实行统一管理后,农电工的工资水平定高了没有资金来源,定低了特别是较富裕的农村和城镇郊区就没有人力资源。一般情况下富裕的地区用电水平就高一些,贫困一些的地方农民用电水平就低一些。例如:天门市竟陵城区的接官村是天门市比较富裕的村,该村的年人均用电量达到了103 kW・h,而贫困乡镇将潭乡双桥村年人均用电量仅为30.95 kW・h。农电工的一部分收入由售电量来确定,只有把农电工的收入与当地富裕程度联系起来,才能较好地体现与当地农民和乡镇企业员工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3.3 计酬模式推动了农村电力市场增供扩销和优质服务。农电工的收入与售电量是挂钩的,售电量越多,收入越高。因此他就要设法多售电,为了多售电,就要千方百计地为农民解决用电困难让其多用电,服务质量就在解决农民用电的过程中提高了。
3.4 计酬模式有较高的透明度。每个农电工的收入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管理的户数、售电的多少、电费回收、线损、安全等指标完成情况而变化,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每个农电工都可以计算出自己每月的收入,具有很强的透明度。现在农电工就只有通过多劳、增效(售电多)去争取自己的利益。如天门市净潭乡程门村电工沈正发,管理一个村268户农民的用电,年收入大约在3 000元左右。问其是否愿再多管一些农户,他的回答是:“再给我一个台区100多户也没有问题。”
4 计酬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用基本工资+管理户数+售电量的计酬方法,在解决农电工计酬的方向上是正确的,应当给予充分肯定。由于这是探索性的工作,当初荆州电力局没有确定各项具体指标。各县市电力局在确定具体指标时,由于经费的来源和侧重点的不同,在指标的确定上存在一些差异。如基本工资这一块,有120元、150元、200元,其确定的根据不太清楚。我们建议在如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来确定:一是参照当地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来确定;二是每个农电工都要承担起农村电网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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