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关于250元退休工资的纷争
2006-10-11 13:21:57 来源:宿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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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编辑同志:
我们是在原宿迁县供电局农电战线上干了二三十年的老同志,是第一批在编的老农电工。1994年7月份,在农电系统进行工资改革调整时,原县级宿迁市供电局经研究决定将我们退休退职,工资标准按每月200元发放,并由供电局农电总站下发一份正式“退休通知”到有关电力站执行。1997年经和供电局领导协商,将工资调整为每月250元,在后来的这近几年间,我们多次找局里要求增加工资,局里相关领导也表示同意,但终因局领导调动过于频繁而至今一分未涨。我们这些老同志年龄大、体质差,每月这点钱实在叫我们无法生活。
宿豫供电公司退休职工 何培顺 单昌云 张西恒 等
据投诉人何培顺说:“江苏省电力公司在2002年3月21日就下发苏电农[2002]44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已退休或已退出工作岗位的原乡镇电管站编内农电工,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而由原乡镇电管站支付费用的,在本次养老保险办理成建制转移手续时,应与其在职编内人员同步办理,一并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时发放养老金或生活费。另外,省政府13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发给我们250元的工资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记者见到了这两份文件,证实了何培顺的说法。
难道真的像这几位老同志反映的一样,上级有政策部门却不执行?9月18日,我们采访了宿豫县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左主任。
左主任说,这几位老同志不是退休,而是由于孩子顶职,主动让位的,发放200多元的生活费也是他们当初都同意的。1994年原宿迁市供电局农电总站下发的“退休通知”操作是不规范的,工作人员也不懂。根据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农村供电所和农村电工招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1]64号),其中对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为:“已经退休或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原乡镇电管站编内农电工,如已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如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原有的待遇不变。”按照(苏政办发[2001]64号)文件精神,2001年全省开展了农电体制改革工作。我市及所属县(区)都按要求于2001年底前完成了农电人员招用工作,并落实了相应的工资等待遇,在职的农电人员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均纳入地方统筹。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农电体制改革前退出岗位的农电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发放生活费及定期补助。为彻底解决这些遗留问题,规范管理,经宿迁供电公司与宿迁市劳动保障局协商,一致同意将农电体制改革前退出岗位的农电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发放等纳入地方统管。领取生活费人员从农电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所有相关费用及手续办结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标准按时发放生活费。今后待遇调整按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间和最低调整标准执行,死亡后丧抚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待遇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这几个老同志就是不同意和劳动部门签字。
9月19日,几位老同志再次来到本报,听了供电局的解释后,他们说:他们的孩子根本不存在顶职一说,而是参加招聘考试考取的。当初供电局农电总站正式下达了退休通知,难道现在一句“操作不规范”就可以推卸责任?2002年下发的文件为何至今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办?和劳动部门核定的年龄基数为78岁,这是什么意思?2002年全市农电工的最低工资就达到了460元,为何偏偏不给我们涨工资?况且[2002]446号文件就是根据[2001]64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另外,他们还说:“我们几位老同志的工资从今年8月份已停发,看来是非要逼着我们和劳动部门签字不可了?”
9月22日,带着这些老同志的质问,记者再次采访了左主任。她解释说,他们的孩子是否是顶职现在争论已没有意义,因为这和他们现在的待遇无关。[2002]446号文件确实是依据[2001]64号文件制定的,也确有规定要求给已退休或退出工作岗位的编内农电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但当时因一些特殊原因,全省均未执行,我市各县区都是今年这一批统一办理的。至于年龄基数,只是按照78岁这个年龄来测算交费的,他们活若干年,工资就涨若干年,就领到若干年。460元的最低工资是指在职的付出劳动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针对退休或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另外,关于停发工资,她告诉记者,省公司拨了专项资金用于交纳劳动部门,目的将这批人员的养老金发放纳入地方统管,但是他们几个人不签字,这笔钱就无法转入劳动部门的帐户。既然省公司拨了专款,我们公司现在就没有渠道为他们支付工资了,不是不想发,而是无法发。我们也曾打报告给省里,反映他们涨工资的要求,但是省里不批,仍坚持按原工资标准办理养老保险,我们也没办法。
编辑同志:
我们是在原宿迁县供电局农电战线上干了二三十年的老同志,是第一批在编的老农电工。1994年7月份,在农电系统进行工资改革调整时,原县级宿迁市供电局经研究决定将我们退休退职,工资标准按每月200元发放,并由供电局农电总站下发一份正式“退休通知”到有关电力站执行。1997年经和供电局领导协商,将工资调整为每月250元,在后来的这近几年间,我们多次找局里要求增加工资,局里相关领导也表示同意,但终因局领导调动过于频繁而至今一分未涨。我们这些老同志年龄大、体质差,每月这点钱实在叫我们无法生活。
宿豫供电公司退休职工 何培顺 单昌云 张西恒 等
据投诉人何培顺说:“江苏省电力公司在2002年3月21日就下发苏电农[2002]44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已退休或已退出工作岗位的原乡镇电管站编内农电工,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而由原乡镇电管站支付费用的,在本次养老保险办理成建制转移手续时,应与其在职编内人员同步办理,一并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时发放养老金或生活费。另外,省政府13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发给我们250元的工资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记者见到了这两份文件,证实了何培顺的说法。
难道真的像这几位老同志反映的一样,上级有政策部门却不执行?9月18日,我们采访了宿豫县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左主任。
左主任说,这几位老同志不是退休,而是由于孩子顶职,主动让位的,发放200多元的生活费也是他们当初都同意的。1994年原宿迁市供电局农电总站下发的“退休通知”操作是不规范的,工作人员也不懂。根据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农村供电所和农村电工招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1]64号),其中对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为:“已经退休或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原乡镇电管站编内农电工,如已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如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原有的待遇不变。”按照(苏政办发[2001]64号)文件精神,2001年全省开展了农电体制改革工作。我市及所属县(区)都按要求于2001年底前完成了农电人员招用工作,并落实了相应的工资等待遇,在职的农电人员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均纳入地方统筹。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农电体制改革前退出岗位的农电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发放生活费及定期补助。为彻底解决这些遗留问题,规范管理,经宿迁供电公司与宿迁市劳动保障局协商,一致同意将农电体制改革前退出岗位的农电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发放等纳入地方统管。领取生活费人员从农电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所有相关费用及手续办结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标准按时发放生活费。今后待遇调整按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间和最低调整标准执行,死亡后丧抚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待遇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这几个老同志就是不同意和劳动部门签字。
9月19日,几位老同志再次来到本报,听了供电局的解释后,他们说:他们的孩子根本不存在顶职一说,而是参加招聘考试考取的。当初供电局农电总站正式下达了退休通知,难道现在一句“操作不规范”就可以推卸责任?2002年下发的文件为何至今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办?和劳动部门核定的年龄基数为78岁,这是什么意思?2002年全市农电工的最低工资就达到了460元,为何偏偏不给我们涨工资?况且[2002]446号文件就是根据[2001]64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另外,他们还说:“我们几位老同志的工资从今年8月份已停发,看来是非要逼着我们和劳动部门签字不可了?”
9月22日,带着这些老同志的质问,记者再次采访了左主任。她解释说,他们的孩子是否是顶职现在争论已没有意义,因为这和他们现在的待遇无关。[2002]446号文件确实是依据[2001]64号文件制定的,也确有规定要求给已退休或退出工作岗位的编内农电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但当时因一些特殊原因,全省均未执行,我市各县区都是今年这一批统一办理的。至于年龄基数,只是按照78岁这个年龄来测算交费的,他们活若干年,工资就涨若干年,就领到若干年。460元的最低工资是指在职的付出劳动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针对退休或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另外,关于停发工资,她告诉记者,省公司拨了专项资金用于交纳劳动部门,目的将这批人员的养老金发放纳入地方统管,但是他们几个人不签字,这笔钱就无法转入劳动部门的帐户。既然省公司拨了专款,我们公司现在就没有渠道为他们支付工资了,不是不想发,而是无法发。我们也曾打报告给省里,反映他们涨工资的要求,但是省里不批,仍坚持按原工资标准办理养老保险,我们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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