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生产自用电的处理办法
2005-10-24 16:3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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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供电生产自用电,顾名思义,是特指供电企业在其自身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完成输电、变电、配电以及售电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而必须发生的电力资源消耗,是为最终实现产品销售--售电量而应计入生产费用且与电力产出相配比的、必要的中间产品再投入。线损则是指供电生产过程中的线路、变电、配电等设备的电量损失,包括理论损耗及管理损耗,是电力产品供应过程的资源流失或浪费,雷同于一般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损失。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是电力供应的必要投入,后者则是企业应尽量避免的产品无效耗费。按照目前供电企业的通常做法,前者要按期采取适当核算方法分配计入供电生产费用,形成产品销售成本,后者只是以线损率,即线损电量与供电量的比率指标进行综合反映。双方的共同之处则是:实质上都为最终产品的中间耗费。费用发生或线损指标完成愈低,愈能促进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
一个时期以来,围绕如何正确处理供电企业生产自用电问题,各基层供电企业有关人员曾展开多次研讨,但由于缺乏具体规范,因而目前各企业采取的处理办法也不尽相同,这种状况与国家电力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不相适宜,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据此进行简要分析,且加以经济比较。
供电生产自用电的处理办法,表面看来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其一是将生产自用电按照电量不同计费标准,选择不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列支生产费用,同时增加售电收入。从而以价值指标形式反映和考核生产自用电的超支或者节约,该类处理办法尤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较为多见;其二是将生产自用电全部或部分作为统计线损电量,以线损率指标高低来汇总反映,将生产自用电成本人为核销,全部或部分由企业线损负担。之所以采取不同处理办法,主要在于两者出发点及其产生的结果以及影响各不相同。
要正确核算生产自用电成本,首先应正确核定自用电内部成本价格,该价格应如实反映生产耗费,并与一定时期相联系。根据电力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关于供电单位成本的论述,我们知道:如果以当期单位成本作为自用电价格,其应该为:A=F/Q,其中A表示单位供电成本,F表示供电生产全部费用,包括生产自用电费用力表示售电量。经过有关测试,或许应用如下计算自用电价格公式则更为合理:A=F/(Q-q),其中F为扣除自用电费用后的纯粹供电费用支出,q表示生产自用电量。由于供电企业作为省电力公司的下属非独立核算企业,会计实务上无需核算全部意义上的供电成本,即包括发电成本和供电环节成本的全部支出,因而可以仅含供电成本的单位成本进行计算。在价格因素妥善解决的条件下,重要的是进行合乎规定、有效且适当的会计处理。生产自用电的会计处理,目前供电企业普遍采取按照成本价格计算,列支生产费用,同时依据同等金额计入售电收入的核算办法。原因在于自用电量的耗费从供电企业会计主体角度来看,并未实际支付费用。如果进行账务处理,必须要求对应会计科目进行反映,否则大家感到无法理解。会计处理分录为借:生产费用,贷: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贷:产品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有的供电企业为避免出现税务检查罚没事项,则直接依据对外售电价格计算收入并列支生产费用。如此处理,不但人为增加了供电企业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而且虚拟增加了售电收入,最终影响企业营业利润。究其原因,是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影响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因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其办法,上述额外支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具体准则有关销售收人的规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另外,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自产自用产品会计处理的办法要求,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职工或集体福利消费。广告、样品、集资、赞助及捐赠等列举项目,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不会由于将自己的产品用于上述各方面而增加现金流量或货币资金,不可能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因此,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按照成本结转。上述规定充分论证:供电企业可以采取不按照同时列支生产费用和收入的办法进行账务处理。至于是否进行流转税调整,增值税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而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交纳营业税的各项及其它税收项目。电力产品属于无形动产,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生产自用电也是应税项目,不在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之列。
明确了生产自用电价值形式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必完全按照原来会计核算办法处理,那么,是否可不进行会计处理?回答是否定的。不但要遵循企业会计核算一般准则,而且还要符合电力行业财会工作人员职业习惯,从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原则出发。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在不违反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合适核
一个时期以来,围绕如何正确处理供电企业生产自用电问题,各基层供电企业有关人员曾展开多次研讨,但由于缺乏具体规范,因而目前各企业采取的处理办法也不尽相同,这种状况与国家电力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不相适宜,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据此进行简要分析,且加以经济比较。
供电生产自用电的处理办法,表面看来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其一是将生产自用电按照电量不同计费标准,选择不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列支生产费用,同时增加售电收入。从而以价值指标形式反映和考核生产自用电的超支或者节约,该类处理办法尤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较为多见;其二是将生产自用电全部或部分作为统计线损电量,以线损率指标高低来汇总反映,将生产自用电成本人为核销,全部或部分由企业线损负担。之所以采取不同处理办法,主要在于两者出发点及其产生的结果以及影响各不相同。
要正确核算生产自用电成本,首先应正确核定自用电内部成本价格,该价格应如实反映生产耗费,并与一定时期相联系。根据电力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关于供电单位成本的论述,我们知道:如果以当期单位成本作为自用电价格,其应该为:A=F/Q,其中A表示单位供电成本,F表示供电生产全部费用,包括生产自用电费用力表示售电量。经过有关测试,或许应用如下计算自用电价格公式则更为合理:A=F/(Q-q),其中F为扣除自用电费用后的纯粹供电费用支出,q表示生产自用电量。由于供电企业作为省电力公司的下属非独立核算企业,会计实务上无需核算全部意义上的供电成本,即包括发电成本和供电环节成本的全部支出,因而可以仅含供电成本的单位成本进行计算。在价格因素妥善解决的条件下,重要的是进行合乎规定、有效且适当的会计处理。生产自用电的会计处理,目前供电企业普遍采取按照成本价格计算,列支生产费用,同时依据同等金额计入售电收入的核算办法。原因在于自用电量的耗费从供电企业会计主体角度来看,并未实际支付费用。如果进行账务处理,必须要求对应会计科目进行反映,否则大家感到无法理解。会计处理分录为借:生产费用,贷: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贷:产品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有的供电企业为避免出现税务检查罚没事项,则直接依据对外售电价格计算收入并列支生产费用。如此处理,不但人为增加了供电企业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而且虚拟增加了售电收入,最终影响企业营业利润。究其原因,是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影响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因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其办法,上述额外支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具体准则有关销售收人的规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另外,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自产自用产品会计处理的办法要求,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职工或集体福利消费。广告、样品、集资、赞助及捐赠等列举项目,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不会由于将自己的产品用于上述各方面而增加现金流量或货币资金,不可能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因此,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按照成本结转。上述规定充分论证:供电企业可以采取不按照同时列支生产费用和收入的办法进行账务处理。至于是否进行流转税调整,增值税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而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交纳营业税的各项及其它税收项目。电力产品属于无形动产,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生产自用电也是应税项目,不在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之列。
明确了生产自用电价值形式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必完全按照原来会计核算办法处理,那么,是否可不进行会计处理?回答是否定的。不但要遵循企业会计核算一般准则,而且还要符合电力行业财会工作人员职业习惯,从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原则出发。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在不违反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合适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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