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一份满意的答卷――对农村集体低压电力资产移交的调查与思考之二
2006-11-28 16:50:54 来源:山东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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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 王 晗
有效配置资源 凸现管理优势
过去在长清区,用甲村的电力设备给乙村或丙村无偿供电服务,简直是不可想像的事情。然而,这一供电部门多年想做而一直未能做成的事情现在已经变成了现实。而带来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实现了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移交。
该区张夏镇的王泉、杨泉和黄家峪三村紧靠为邻,总共不过二三百户人家,过去却在供电上“老死不相往来”。由于电力资产归属不一,三个村宁愿都各自运行着自己的大功率变压器来“大马拉小车”,每月承受着30%以上的高额变损,也不肯接受供电部门的协调,结束这种自我封闭式的供电方式。
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后,供电部门毅然关停了杨泉、黄家峪的配电变压器,此两村的供电改由王泉一台变压器承担。结果当月就收到奇效,变压器负载率一下由30%上升到85%,变损率则降到了8%以下。这一变化给了长清供电公司很大启迪,从而使这种“联村供电法”迅速在全区推广开来。公司经理康文明说:接收后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对农村电力资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行业服务和管理优势进一步得到凸现。
笔者在调查中感到,接收后,农村低压电力资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能从根本上解决因产权模糊导致的用电纠纷和法律纠纷问题。有利于农村电力运行更加经济,供电企业可以根据用电村的实际用电需求合理调配用电设施。有利于进一步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解决了农网改造后许多农户为提高收入欲新上用电设备而又无力增容问题。同时,将大大提高农村用电的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由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不仅能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增加技术含量,减少电能损耗,还便于推广利用现代化的营业管理手段等。
总之,接收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特别是国家陆续出台许多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措施,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解决了资产上划后的税收问题,政策导向性十分明显。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看,接收势在必行,我们只有不负重托,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依法规范管理 交出满意答卷
接收,并不是一接了之,其真正目的是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经济用电,妥善解决农村电网过去因缺乏经费而造成的维护难、维修难、管理难的矛盾。我们接受这笔资产后,就要负责这笔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大了经营风险。
当前,资产移交必须化解两个矛盾:一是资产归宿的争议矛盾。作为地方政府,在对待资产归宿上要与国务院2号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在观念上要有一个急转弯,变多支持、多协作为少干预、少阻挠,出台有利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把资产清理和移交工作做好。二是资产管理的责任矛盾。资产移交了,并不等于地方政府就可撒手不管了,单靠一家管网是管不好、管不了的。如果电网管不好,必然会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困难,在这个共同点上,双方应力求寻找齐抓共管的切入点。如在乡镇及以下的行政机构中建立协管组织,以村为单位聘请村干部为协管员,对协管员实行奖励金制度,达到全面管网,共同受益的目的。
接收农村低压电力资产让人最发愁的事是安全与法律风险,稍有不慎,除直接影响电力企业形象外,因电力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引发的赔偿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在现行法律以资产的所有权划分安全责任的原则下,规避安全风险必须棋高一招。一要明确产权分界线,通过协议的方法,界定资产的分界点及分界点由谁所有。二是加强对接收后的农村电力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对接收的资产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杜绝各种装置性违章,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安全用电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用电意识。确保产权属电力企业的供电设施符合有关规程技术要求,重点危险点的安全措施到位。三是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双方责任,积极稳妥地解决资产移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不同意移交集体电力资产的用电村,应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和供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和双方的权利、责任。
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寻找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结合点,解决客户用电设施正常维护与故障抢修方面的问题,从而规范城乡用电服务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针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后,村两委及村民对资产管理放松,供电企业管理工作难度增大的现状,组织实施“警企联手”,开展联合行动,依法规范农电市场,严厉打击偷、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农村低压电力资产移交是国家交给我们的一项光荣的任务,我们要积极地履行好责任,向党和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有效配置资源 凸现管理优势
过去在长清区,用甲村的电力设备给乙村或丙村无偿供电服务,简直是不可想像的事情。然而,这一供电部门多年想做而一直未能做成的事情现在已经变成了现实。而带来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实现了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移交。
该区张夏镇的王泉、杨泉和黄家峪三村紧靠为邻,总共不过二三百户人家,过去却在供电上“老死不相往来”。由于电力资产归属不一,三个村宁愿都各自运行着自己的大功率变压器来“大马拉小车”,每月承受着30%以上的高额变损,也不肯接受供电部门的协调,结束这种自我封闭式的供电方式。
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后,供电部门毅然关停了杨泉、黄家峪的配电变压器,此两村的供电改由王泉一台变压器承担。结果当月就收到奇效,变压器负载率一下由30%上升到85%,变损率则降到了8%以下。这一变化给了长清供电公司很大启迪,从而使这种“联村供电法”迅速在全区推广开来。公司经理康文明说:接收后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对农村电力资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行业服务和管理优势进一步得到凸现。
笔者在调查中感到,接收后,农村低压电力资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能从根本上解决因产权模糊导致的用电纠纷和法律纠纷问题。有利于农村电力运行更加经济,供电企业可以根据用电村的实际用电需求合理调配用电设施。有利于进一步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解决了农网改造后许多农户为提高收入欲新上用电设备而又无力增容问题。同时,将大大提高农村用电的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由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不仅能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增加技术含量,减少电能损耗,还便于推广利用现代化的营业管理手段等。
总之,接收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特别是国家陆续出台许多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措施,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解决了资产上划后的税收问题,政策导向性十分明显。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看,接收势在必行,我们只有不负重托,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依法规范管理 交出满意答卷
接收,并不是一接了之,其真正目的是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经济用电,妥善解决农村电网过去因缺乏经费而造成的维护难、维修难、管理难的矛盾。我们接受这笔资产后,就要负责这笔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大了经营风险。
当前,资产移交必须化解两个矛盾:一是资产归宿的争议矛盾。作为地方政府,在对待资产归宿上要与国务院2号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在观念上要有一个急转弯,变多支持、多协作为少干预、少阻挠,出台有利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把资产清理和移交工作做好。二是资产管理的责任矛盾。资产移交了,并不等于地方政府就可撒手不管了,单靠一家管网是管不好、管不了的。如果电网管不好,必然会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困难,在这个共同点上,双方应力求寻找齐抓共管的切入点。如在乡镇及以下的行政机构中建立协管组织,以村为单位聘请村干部为协管员,对协管员实行奖励金制度,达到全面管网,共同受益的目的。
接收农村低压电力资产让人最发愁的事是安全与法律风险,稍有不慎,除直接影响电力企业形象外,因电力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引发的赔偿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在现行法律以资产的所有权划分安全责任的原则下,规避安全风险必须棋高一招。一要明确产权分界线,通过协议的方法,界定资产的分界点及分界点由谁所有。二是加强对接收后的农村电力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对接收的资产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杜绝各种装置性违章,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安全用电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用电意识。确保产权属电力企业的供电设施符合有关规程技术要求,重点危险点的安全措施到位。三是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双方责任,积极稳妥地解决资产移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不同意移交集体电力资产的用电村,应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和供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和双方的权利、责任。
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寻找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结合点,解决客户用电设施正常维护与故障抢修方面的问题,从而规范城乡用电服务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针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后,村两委及村民对资产管理放松,供电企业管理工作难度增大的现状,组织实施“警企联手”,开展联合行动,依法规范农电市场,严厉打击偷、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农村低压电力资产移交是国家交给我们的一项光荣的任务,我们要积极地履行好责任,向党和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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