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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鞅“兔子理论”想到的……

  2006-11-23 10:2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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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曾经说:“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盗不敢取,由名分之定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意思是说,上百人追捕一只野兔,不是因为一只兔子可以变成一百只,而是由于兔子的所有权还没有确定。卖兔子的人市场上到处都有,但是盗贼却不敢随便拿,因为归谁所有已经明确。由此可以知道,确定名分(即解决所有权的问题),是治国安帮的基本原则。名分不确定,所有权不明确,势必发生混乱。
    由商鞅的“兔子理论”,笔者联想到我们目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随着第一期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竣工和农电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电力设施尤其是处于野外的农业排灌电力线路和配电变压器被割、被盗现象在各地仍时有发生,现在甚至还大有上升之趋势。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和一些应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具体政策法规出台滞后、查处和打击不力、销脏便利、违法分子易受“小付出可得暴利”诱惑等因素外,与在农业排灌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换言之也即在对其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的认识上,部分同志思想仍存在着较大的误区不无直接的关系。这其中,一是有相当部分的农村干部和群众以为,既然国家已对旧有的农电管理体制进行了深刻地变革,也要求县级供电企业对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和优质服务,还规定“表”以上的电力资产都无偿划拨给供电公司管理。那么,“属于”你供电公司管的“东西”,你就该负责管好它,不管事实上这些“东西”的产权是否易主,我们只管用电用好电,至于这些“东西”的被毁、被盗,已经与我们没有了任何的关系。另一方面,供电企业内部也有部分的同志,认为农业排灌电力设施国家尚没有投资进行改造,现在这部分资产的产权事实上自己还并没有接管,仍然属于农村所有。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存在着对这部分电力设施资产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应该由农村继续负责,自己现在是可管可不管,甚至根本就管不着的思想。
    上述两种偏见,使得现在农业排灌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的问题成了一个“模糊的概念”,甚至“盲区”。这部分资产产权到底现在属于谁?“名分不确定,所有权不明确,势必发生混乱。”商鞅的这套理论,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应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尽快解决部分同志思想上存在的偏差问题。要认识到,农业排灌电力设施的被毁、被盗,不仅会影响农民群众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到县级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如果长此以往,其结果不是“双赢”而是“双败”。要让“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标语口号变成我们每个公民自觉的实际行动。盼望国家及主管部门尽快出台与农电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政策和法规,最起码供用电双方现在也应该以有效合同的形式明确农业排灌这部分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避免在目前农电新旧体制改革的这个过渡时期,农业排灌这部分电力资产成为人人可以追捕的“野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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