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提升平均电价水平
对于一个供电企业来讲,平均电价水平的高低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在国家控制电价政策的条件下,供电企业无权调整电价。如果电价管理工作滞后,导致平均电价完成水平下降,供电企业的经营难度就会逐渐加大,利润空间也会越来越小。因此,供电企业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前提下,用足、用好相关电价政策。笔者对提升平均电价水平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加以探讨。
实施两部制电价和扩大应用范围
两部制电价是以合理分担容量成本和电量成本为主要依据的电价制度,被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两部制电价由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构成。计算基本电费时,以用户用电设备容量或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与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无关,代表容量成本;而计算电度电费时,则以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乘以电度电价,而与用户的装接设备容量或最大需量无关,代表电量成本。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目的,就是要促使用户合理安排生产班次,调整生产设施开停时间,改变"大马拉小车"的状况,从而提高负荷率和设备利用率,降低电费开支,这对调整高峰负荷,减少电能损耗起着重要作用。我国自1954年开始实行了两部制电价。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实施两部制电价的客户逐渐增多。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虽仅占总户数的10%左右,而这些用户的用电量约占供电企业总售电量的80%以上。如深圳市把101千伏安及以上的容量的用户按大量用电或高需求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促使用户更加合理的配置变压器容量,实现了供用电的双赢,为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实行范围提供了实践依据。为此,县级供电企业应准确界定客户的用电性质,确定报装容量或最大需量,凡符合现行电价政策规定的,应一律实行两部制电价。
推行峰谷分时电价
采用峰谷分时电价,并非为供电企业增加收入。其真正的目的是改变用电模式,利用价格的不同,引导客户主动避峰、错峰,缓和电力供需矛盾,改善供用电条件,挖掘供电设备的潜力,从而实现充分利用低谷电量和控制高峰负荷的目的。目前,世界各国广泛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 ,也对实行分时峰谷分时电价作了明确规定。山东省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文件规定,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医院、幼儿园、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以外所有客户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时至今日,不少县级供电企业还未把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列为重要工作, 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顾虑重重,可能认为峰谷分时电价在计量、结算等方面增大了工作难度,分时计量装置需投入部分资金;工作人员技术业务素质提高并非易事等。笔者认为,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是大势所趋,是电力改革的需要,也是创建节约型社会的需要。为此,应将峰谷分时电价和用电时段划分得更合理、更科学,充分体现出优质优价的特征。如深圳市将一天分为8个子时段,峰段有3个子时段共7个小时;谷段为1个子时段,计8个小时;其余为平段4个子时段,共9个小时。还应把峰谷分时电价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如深圳把工业峰谷电价比拉大到4:1(高需求工业用电为3.5:1);商业服务业和其他用电的峰谷电价比调到2.5:1,这样大大激发了客户使用低谷电力的吸引力。通过削峰填谷,使深圳地区的负荷曲线尽量拉直,为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但是,在工副业电量比重较大,而商业、餐饮业用电量比重较小的地区,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可能对供电企业的效益产生负面影响。为此,在实施峰谷分时电价范围、时段划分、峰谷电价比等方面,必须全面、科学地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宜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鉴于电力生产发、供、用同时进行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均有重要的意义。以2004年为例,全国用电负荷已达2.5亿千瓦,如果用户的平均功率因数按0.80计算,用户缺少的电容器容量达1.875亿千乏。电网向客户输送无功,通常有功损耗约25%,每年的电能损失超过1000亿千瓦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1983年,水电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文(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按不同用户规定的标准值分别为0.90、0.85和0.80。用户在未加装随机无功补偿设备前,一般都很难达到规定的功率因数。目前,对县级供电企业来讲,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范围、力度、数量很不到位。为公平、公正计算功率因数,应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用户月平均功率因数;二是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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