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网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2006-06-06 16:37:59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信息网 梁德斌
A-
A+
电力18讯: 农网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1998~2002年,国家投入巨资对农村电网进行建设与改造,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布局合理、电压稳定、供电可靠,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电力消费和经济发展。改造后农村电网现状如何?笔者对江苏金湖县农村电网情况进行了调查,该县5年内农网改造先后共投入1.039亿元资金,对全县农村电网进行建设与改造。据统计,该县2002年底工业总产值实现61.84亿元,农村工业占87.1%,与农网改造前相比分别增长83%,42.7%。城乡电网同价后,农村到户电价平均下降0.14元/千瓦时,减轻农民负担630万元。就在人们喜尝收获成果的时候,一些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农村电网,他们盗窃电力设施,使农村电力资产蒙受很大损失,扰乱了农村供电秩序,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给社会稳定制造事端。
5年内,该县农村电力设施被盗达100起,直接经济损失21.78万元,恢复建设需69.4万元,被盗(220伏~10千伏)线路长达31202米,盗窃的各类金具及配电设备重约9吨。盗窃范围涉及全县乡镇总数的88%,有76个生产组1.6万人口受害,影响农田灌溉52800多亩。
一、农电设施缘何屡屡被盗
农村电力设施为何屡屡被盗,究其原因错综复杂。
1. 农村电力设施点多、面广、布点分散
金湖县县域面积1393.86平方千米(陆地973.78平方千米)。"两改一同价"后,全县农村10千伏线路1981.6千米,低压线路6200千米,农村配电台区1438台,农户80891户,招用农村电工人均管理的线路30.19千米。城乡管理一体化是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农村电工日常负责几百户的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24小时负责客户的报修维护,还要参与工程施工,再要每天抽空巡视线路不合实际。线路长加之布点多、面积广,因而电力设施难管理又易盗且不易及时侦破。而一些季节性用电的农业机井和偏辟的线路,为考虑降低损耗,一旦不排灌便中止供电,也就成了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
2. "两改一同价"后,农村电网的产权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村电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农村电力资产应由过去的"集体"变成现在的"国有",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电力部门,使用权仍属过去的农村用户,这是一项大政方针。但在归属过程中,没有明确两者之间对农电资产保护的关系。过去,村级组织对电网管理还比较重视,如果被盗,是自筹资金负责架设。现在变了,在金湖县金沟供电所管辖的李坝村五组,2003年4月1200米机井低压线路被盗,村民没有报警反而强烈要求供电所恢复供电。供电所重新架设后,与该组签了护线协议。同年10月份,该组同地点线路再次被盗,村民将电话打进县政府热线,尽管有协议,对于用电心切的群众,供电所又不得不迅速架设将线路恢复了供电。用当地村民的话讲:"我不欠电费,你就得给电我用,其它我不管。"这都是由于产权、责任不清引发的争议和隐患。
3. 谁是真正的电力设施保护者不明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这样大家都是电力设施保护者,可一旦发生线路盗窃案后,又谁都不承担这个责任。
4. 有买的就有卖的,销赃源头活跃
全县共有收购废旧物资点60余家,其中也有没取得正规经营执照的。在利益驱动下,使偷盗、销赃者走到了一起。在一次清理收购点时,发现某镇一家收购站有被剪断的导线,询问无结果,公安部门只能将导线暂时封存。没对收购者问出一个说法,销赃者又可以正当经营。而公安部门因为要处理社会上各类不同的案件,再处理一般性盗窃电力设施案件也就力不从心,这样就出现了举报无人管、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得力的不良局面。
二、如何保护我们的电网
面对破坏的电力设施,金湖县供电公司、县经贸委纷纷上书到政府。人大代表则义愤填膺,纷纷提案,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集中治理。农电设施保护成为金湖县社会治安的主战场。
2003年,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法委、经贸委、公安局、供电公司走到一起,开展了长达近一年声势浩大的专项治理活动,各职能单位统一认识、统一布置、统一行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通过近半年的整治,盗窃之风有所收敛。侦破了4起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端掉3家有销赃行为的废旧物资收购点。全年发案3起,与同期相比下降85%;3起均得以告破,是过去五年的总和,使农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逐步走出困境。回顾这项工作,该县具体从以下几点进行突破和巩固,从而保证了农村电力设施的安全。
1. 加强宣传
1998~2002年,国家投入巨资对农村电网进行建设与改造,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布局合理、电压稳定、供电可靠,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电力消费和经济发展。改造后农村电网现状如何?笔者对江苏金湖县农村电网情况进行了调查,该县5年内农网改造先后共投入1.039亿元资金,对全县农村电网进行建设与改造。据统计,该县2002年底工业总产值实现61.84亿元,农村工业占87.1%,与农网改造前相比分别增长83%,42.7%。城乡电网同价后,农村到户电价平均下降0.14元/千瓦时,减轻农民负担630万元。就在人们喜尝收获成果的时候,一些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农村电网,他们盗窃电力设施,使农村电力资产蒙受很大损失,扰乱了农村供电秩序,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给社会稳定制造事端。
5年内,该县农村电力设施被盗达100起,直接经济损失21.78万元,恢复建设需69.4万元,被盗(220伏~10千伏)线路长达31202米,盗窃的各类金具及配电设备重约9吨。盗窃范围涉及全县乡镇总数的88%,有76个生产组1.6万人口受害,影响农田灌溉52800多亩。
一、农电设施缘何屡屡被盗
农村电力设施为何屡屡被盗,究其原因错综复杂。
1. 农村电力设施点多、面广、布点分散
金湖县县域面积1393.86平方千米(陆地973.78平方千米)。"两改一同价"后,全县农村10千伏线路1981.6千米,低压线路6200千米,农村配电台区1438台,农户80891户,招用农村电工人均管理的线路30.19千米。城乡管理一体化是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农村电工日常负责几百户的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24小时负责客户的报修维护,还要参与工程施工,再要每天抽空巡视线路不合实际。线路长加之布点多、面积广,因而电力设施难管理又易盗且不易及时侦破。而一些季节性用电的农业机井和偏辟的线路,为考虑降低损耗,一旦不排灌便中止供电,也就成了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
2. "两改一同价"后,农村电网的产权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村电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农村电力资产应由过去的"集体"变成现在的"国有",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电力部门,使用权仍属过去的农村用户,这是一项大政方针。但在归属过程中,没有明确两者之间对农电资产保护的关系。过去,村级组织对电网管理还比较重视,如果被盗,是自筹资金负责架设。现在变了,在金湖县金沟供电所管辖的李坝村五组,2003年4月1200米机井低压线路被盗,村民没有报警反而强烈要求供电所恢复供电。供电所重新架设后,与该组签了护线协议。同年10月份,该组同地点线路再次被盗,村民将电话打进县政府热线,尽管有协议,对于用电心切的群众,供电所又不得不迅速架设将线路恢复了供电。用当地村民的话讲:"我不欠电费,你就得给电我用,其它我不管。"这都是由于产权、责任不清引发的争议和隐患。
3. 谁是真正的电力设施保护者不明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这样大家都是电力设施保护者,可一旦发生线路盗窃案后,又谁都不承担这个责任。
4. 有买的就有卖的,销赃源头活跃
全县共有收购废旧物资点60余家,其中也有没取得正规经营执照的。在利益驱动下,使偷盗、销赃者走到了一起。在一次清理收购点时,发现某镇一家收购站有被剪断的导线,询问无结果,公安部门只能将导线暂时封存。没对收购者问出一个说法,销赃者又可以正当经营。而公安部门因为要处理社会上各类不同的案件,再处理一般性盗窃电力设施案件也就力不从心,这样就出现了举报无人管、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得力的不良局面。
二、如何保护我们的电网
面对破坏的电力设施,金湖县供电公司、县经贸委纷纷上书到政府。人大代表则义愤填膺,纷纷提案,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集中治理。农电设施保护成为金湖县社会治安的主战场。
2003年,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法委、经贸委、公安局、供电公司走到一起,开展了长达近一年声势浩大的专项治理活动,各职能单位统一认识、统一布置、统一行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通过近半年的整治,盗窃之风有所收敛。侦破了4起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端掉3家有销赃行为的废旧物资收购点。全年发案3起,与同期相比下降85%;3起均得以告破,是过去五年的总和,使农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逐步走出困境。回顾这项工作,该县具体从以下几点进行突破和巩固,从而保证了农村电力设施的安全。
1. 加强宣传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