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四条措施规范政府投资电力工程项目管理
2006-05-25 09:07:07 来源:烟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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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一是规范设计费拨付。电力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费不在施工预算中列支。政府投资电力工程的设计费在2002年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0%。工程预算审定后,建设单位按设计费总额的70%提出拨款计划,财政部门予以拨付,余款按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结算值1个月内予以核拨。
二是规范工程款拨付。实行政府采购的电力设备及材料,由建设单位与供货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其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购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出拨款计划,经评审中心核定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供货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电力设备和材料,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预付款按财政部门审定预算值的50%拨付(200万元以下工程按审定预算值的7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预算值的70%。余款拨付时,若资产移交供电公司,按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结算值付至100%;若资产不移交供电公司,按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结算值付至95%,留取5%作为质保金。其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提出拨款计划,经评审中心核定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供电公司。
三是规范设备、材料定价程序。已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及材料,按照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参照相应时期、相应型号的政府采购价格确定。无相应型号政府采购价格的设备及材料,参照《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发布的中准价执行。无相应设备及材料中准价的,由施工单位根据技术要求提出报价,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在5日内核定。
四是规范预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将供电公司编制的预算及施工图图纸审核后提报评审中心后,评审中心在7日内(1000万元以上工程在10日内)完成工程预算审查业务。建设单位收到供电公司提交的竣工图图纸及结算后,在5日内初审完毕并将相关工程资料转交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在5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工程委托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照烟财建〔2003〕12号文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业务。
二是规范工程款拨付。实行政府采购的电力设备及材料,由建设单位与供货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其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购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出拨款计划,经评审中心核定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供货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电力设备和材料,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预付款按财政部门审定预算值的50%拨付(200万元以下工程按审定预算值的7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预算值的70%。余款拨付时,若资产移交供电公司,按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结算值付至100%;若资产不移交供电公司,按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结算值付至95%,留取5%作为质保金。其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提出拨款计划,经评审中心核定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供电公司。
三是规范设备、材料定价程序。已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及材料,按照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参照相应时期、相应型号的政府采购价格确定。无相应型号政府采购价格的设备及材料,参照《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发布的中准价执行。无相应设备及材料中准价的,由施工单位根据技术要求提出报价,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在5日内核定。
四是规范预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将供电公司编制的预算及施工图图纸审核后提报评审中心后,评审中心在7日内(1000万元以上工程在10日内)完成工程预算审查业务。建设单位收到供电公司提交的竣工图图纸及结算后,在5日内初审完毕并将相关工程资料转交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在5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工程委托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照烟财建〔2003〕12号文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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