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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

  2006-05-18 10:57:01    来源:吉林电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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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姜铁军   通化供电公司)


我国目前的电网管理基本上按区域划分、设置企业管理机构,即:国家电网公司――区域集团公司――省公司――市级供电公司――县(市)级供电分公司――乡(镇)所、站。这种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县(市)级供电分公司由分公司管理,不具备多经法人资格及地位,他们一般距离供电公司较远,点多面广且对外经济业务交往比较频繁,这些都给供电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为了防止经济活动及购销活动中经济业务出现不规范、混乱局面,减少经济合同纠纷,防止违法合同出现给企业造成损失,有必要对供电企业经济管理进行理顺、规范、界定,使供电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实现真正意义的合法、合规,促进供电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供电企业目前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
      
从目前调查了解情况看,供电企业的经济合同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承发包工程合同;二是计量计费合同;三是供用电合同;四是物资购销合同;五是运输合同;六是委托加工合同;七是劳务合同。
      
除以上几种合同外,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其它专业性较强的合同也随之签订,这些合同多数由业务部室和供电分公司具体负责对外签订,如:生产部门、计划部门、用电部门、行政部门等部室及各县(市)供电分公司都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负责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这些单位未经授权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从供电企业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看,经济纠纷合同仅占少数,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合同纠纷问题,同时,也存在着无效经济合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诉讼法律过程中败诉,既给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也给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追溯其主要原因,除人为原因外,职责权限不理顺也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笔者从调查了解中发现,部分供电企业科室、供电分公司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一经出现问题,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处在很被动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供电企业的经济秩序,必须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规范、界定供电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
      
规范供电公司层面上的经济合同管理应采取的方式、方法
      
当前形势下,针对供电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供电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针对现状可采取以下方式、方法。
方式。供电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部室人员采取授权制。根据供电公司经济业务开展情况采取法人代表授权。方式如下:
      
1、授权可按业务划分和金额划分,合同一般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由供电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授权签订合同,可按金额及业务范围情况授权给分管副总经理,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经济合同法办事,违规行为必须废止,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具体负责对外签订。
      
2、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可授权各部室主任及基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外签订。
      
方法:

1、经济合同签订授权可到地方工商部门,按授权业务范围及金额办理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今后凡具有授权资格的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2、完成授权后,应建立起合同管理会签制度,约束经济合同管理行为。统一印刷经济合同会签单,未经授权及未会签的经济合同不得加盖经济合同专用印章,按经济合同会签运行机制,办理签订经济合同业务。
      
3、统一刻经济合同专用章,可刻一枚或按经济业务范围、按专业刻制数枚,合同章实行归口管理。一般应归口供电公司办公室,设专人保管使用,凡未经授权、会签手续等不全的,办公室有权拒绝签字盖章。
      
4、办公室根据年度经济合同运行状况,需建立起经济合同运行台帐,序时登记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备查。
      
5、建立起经济合同管理档案,重大经济合同要移交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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